|
谱 牒 纵 横 谈
各位本家:
现开设这个栏目,其内容包括:上点本人收集到的资料,谈谈本人对“续谱”的一些浅见,报道一些我们修水当地的辑谱信息。以便抛砖引玉,使汪氏谱牒与时俱进,更上层楼。
下面发一则信息:
一、家谱纂修细则(讨论稿)
这是“江西修水县谱牒研究会”草拟的一份讨论稿。现把它发上网,供各位本家参阅。该会计划在十月份召开一次例会,总结解放后修水全县的谱牒纂修情况,并对今后的谱牒纂修予以适当的规范性的指点。使修水各姓的宗谱能有一个质的提高。其他县在这方面做得如何?本家们也可上点材料,以便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家 谱 纂 修 细 则 (草案,供讨论、修改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谱编纂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称家谱,包括以族谱、族志、姓氏通志、宗谱、世谱、家乘、世系表、支谱、房谱、分谱、统谱、总谱等命名的谱牒。
第三条 家谱是记载同宗共祖的血缘世系人物和事迹等方面情况的历史图籍,是中华民族历史大厦中三大支柱之一,是我国珍贵文化遗产亟待发掘的一部分。家谱不仅对开展地方史等方面学术研究有着极重要的价 值,对海内外华人寻根认祖,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当前改革开放,招商引资,发展旅游 都起着重要作用。
第四条 家谱编纂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家谱纂修必须贯彻团结方针,不搞宗派,团结族人,与其他姓氏和谐相处。
第六条 家谱修纂要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姓渊源历史、繁衍播迁、分支、分布、世系辈派、家族人物、家族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家谱修纂必须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扬弃旧谱中带封建色彩的糟粕(如,提倡愚忠愚孝,炫耀光宗耀祖,宣传听天由命,鼓励明哲保身和对封建族权盲目服从等),继承家谱的精华(如家规、家训中属于传统美德的部分),顺应现代社会发展,将中国传统家谱的合理内核有机地吸收并使之与新时代、新需要相结合,编纂出反映出新时代特性、符合现代家庭需要的新型家谱。
第八条 修纂家谱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女性与男性应同时入谱,与男性享受同等权利。
第九条 家谱纂修应自觉接受文化、史志、档案、图书等管理部门和谱牒研究机构的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十条 应广泛联系台、港、澳同胞与海外宗亲一道纂修家谱,为他们提供准确的寻根依据,以增强民族凝聚力。
第十一条 家谱纂修时距以二十年左右为宜,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
二、纂修机构
第十二条 家谱纂修机构可定名为编纂委员会。根据需要,编纂委员会下可设编辑部、联络部、财务部,分别负责家谱纂修、宣传、联络、检查督促与经费筹措、管理。编辑部主任由主编兼任,联络部、财务部可分别由主管的副主任兼任。机构人员的多少可根据辑谱的地域范围和参加人数来定,由数人或十几人不等。
第十三条 续谱机构组成人员应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推选德高望重、乐于奉献、综合素质较高、号召力较强的族贤担任主修,全面主持编委会(谱局)工作。推选威望高、年富力强的宗亲担任编委会(谱局)副主任,分别负责开展宣传发动、经费筹措、家谱资料收集等各项工作。推选文史知识丰富,具有家谱编纂能力,身体健康的宗亲担任主编,全面主持家谱的纂修。推选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热心家谱事业的宗亲担任副主编,协助主编开展家谱编纂,并按分工负责一项或几项工作。还要在各庄推选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宗谱纂修的宗亲担任编委,负责本庄的分户登记,校核与续谱经费的收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为推动和加快家谱纂修与出版,推举或聘任本族德高望重的名宿,有良好社会影响的俊秀和从财力上大力支持修谱的本族贤达、企业界人士担任编委会(谱局)顾问、编委会名誉主任、副主任,或荣誉主任、副主任。
第十五条 编委会(谱局)全体成员应不负众望,克己奉公、尽职尽责,做到“两袖清风”,经济手续清楚,善始善终,完成家谱的编纂任务。
三、纂修体例
第十六条 家谱卷首(或一卷、上卷、上集、第一部分,俗称谱头)采用志、述、记、考、传、图、表、录等体例。以“勾玄提要式”或“史体综述式”将家谱各主要部分精髓提炼出来,以编年体与纪传体对本族家史进行概述。以存真求实的精神对有疑问的历史渊源、世系、人物生平等内容进行认真考证,纠错补缺。以传、简介、录、表等形式全面记述人物。撰写人物应坚持以文献、档案资料为主,以社会资料为辅。始祖、始迁祖、题词、姓氏迁徙图、人口分布图、附录等内容均采用图、录等体裁形式。
第十七条 家谱编纂体例,宋后一直采用“欧苏体例”。新纂家谱要顺应时代发展,创新体例,使宗亲阅谱一目了然。
四、家谱格式
第十八条 当代保存的历代家谱,编修重点各有侧重,但其格式基本相同,既统一又有章可循。一部完整家谱,大致有以下各项:1、谱名;2、谱序;3、谱例;4、谱论;5、恩荣录;6、遗像、像赞;7、姓氏源流;8、家规、家训;9、祠堂;10、五福图;11、世系;12、传记;13、谱系本纪;14、族产;15、契据文约;16、坟茔;17、名宦录;18、任宦记;19、艺文;20、年谱;21、字辈;22、领谱字号;23、续后篇;24、纂修、捐资人名等……
第十九条 新纂家谱,大致需要编出下列内容:1、名人论谱2、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家谱的文件;3、始祖、始迁祖图;4、迁徙路线图;5、本族人口分布图;6、各庄门风景图片;7、当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与现状;8、各支参与修谱人口统计表;9、谱序;10、艺文;11、家族文物、遗迹介绍;12、护谱者芳名;13、捐资者芳名;14、本族历届修谱人名与保存家谱目录;15、族人重大贡献、重要业绩介绍;16、寿星录;17、与本族相关的重要文献;18、本族独特的风俗、家族文化;19、有关家族历史、人物等方面的重要考证文稿;20、本届纂修大事记等……
五、行文规范
第二十条 家谱纂修,使用国家语文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但旧谱中的人名、地名、职官名等专有名词的繁体字、异体字因使用时发生字义变化的仍保留字体原貌。
第二十一条 家谱采用语体文记述,尽量不采用文言文或少用文言文。
第二十二条 文风应力求严谨、朴实,语言准确、简洁。
第二十三条 家谱采用专有名词、术语时应力求标准化、浅显化。
第二十四条 同一地名,古今(地名)所指各异者,应予注明。
第二十五条 标点符号的使用应按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新发布的《标点符号使用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元世纪、年、月、日和时,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七条 使用历朝帝王年号,除加注的公元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外,一律使用汉字。
第二十八条 引文在右上角标码,标注次序为:作者名、篇名、集名、卷次、出版社名、出版年月。
第二十九条 图片应真实、清晰,并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文字。
第三十条 书写要求,字迹清晰、整洁。
六、付印、出版
第三十一条 家谱付印、出版要经初审、复审、终审,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交付印刷、出版。
第三十二条 家谱印好后,还应再仔细的校对,发现错处,应加印《勘误表》进行勘误。
七、家谱的收藏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家谱出版后,除分发给所属的庄门及个人外,可捐献给当地的县档案馆、图书馆和文史委、地方史志办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拓宽家谱的社会使用途径,积极与地方史志对接,主动为地方史志提供相关资料,为当地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将在不断实践中修改完善,使其利于家谱的纂修。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修水县谱牒研究会草拟,并报经省谱牒研究会批准后方才试行。
说明:1、此系草稿,未讨论、未修改。望各位本家看后多多提出宝贵的意见。我也会在以后将经过讨论、修改,并经省里批复的“修订稿”重发一次。 2、拟稿人:龚良才、刘赓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