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氏慈善基金管理办法ffice ffice\"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政府资助公益性文化的资金,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本会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资助公益性文化的资金;
(二)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
(三)上述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受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条 为扩大基金来源,捐赠财产达到一定数额时,本会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本会根据公益性文化发展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使用政府资助公益性文化的资金。
第八条 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专项基金理事会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使用专项基金。
第九条 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十条 本会基金资助公益性文化项目,按照本会项目资助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对政府指定资助的项目,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直接资助。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本会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项目资助办法,对受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章 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有关基金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须按照本会章程,经本会理事会会议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本会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定期邀请专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政府和捐赠人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并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
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后,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监事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有权就基金管理问题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会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基金的,应当退还非法占有的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六、鸣谢
1、鸣谢的方式尊重捐款者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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