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税收规定:
1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新建项目,在筹建期和建成后,免征纳入乡级财政预算的事业性费。
2 外来投资企业,无论经营期长短,从企业投产年度起,与乡政府签订税收责任书。入库税金(不含所得税上交部分)达到一定数量的,依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税收入库总数10-30万元(含30万元)按3%-5%,30万元以上按6%,以上奖励用于企业技改投入和奖励企业有功人员。
二 土地规定:
1外来投资企业,需使用土地的,向乡国土所书面申请,并经乡土地规划建设领导组审核后,按商山乡总体规划要办理报批手续,采取有偿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 外来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乡政府向国土部门申请争取用地计划;在费用收取上,根据不同类型,争取先办手续后缴费用或分期缴费方式,促进项目引进和企业尽快建成投产。
3 凡来我乡投资办旅游产品研制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企业,以及经科技部门评定为高科技,高成长性和无污染的企业用地按土地评估或土地基准地价优惠出让。
三 其他规定:
1 商山乡招商办为外来投资商提供“一站式服务”,外来 投资者提供必备项目材料,乡招商办协助办理立项、注册、审批、商检等手续
2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利益保护承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