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彩红
发表于 2012-6-11 18:01:28
汇不过去,还是到邮局去吧
汪彩红
发表于 2012-6-12 12:00:42
汪济本家,你好!
书款已汇,请查收。
汪彩红
发表于 2012-6-12 12:10:51
我的邮寄地址是: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双田镇横路村菜市场裁缝店
收件人是:汪彩红
联系电话是:13767930499
汪济(潜山)
发表于 2012-6-12 16:35:28
彩红 本家:您好!
您(通过中国银行账号:4829600010200027592)汇来的70元已收到,谢谢您的支持!三本拙作《越国公汪华》,明天便按您提供的地址寄去。顺问:是否要签名?一本、还是三本都签?
又问:邮编多少? 汪济 电话18955656944
汪国春
发表于 2012-6-12 17:33:10
汪济本家辛苦了,您是我们汪家的骄傲!
您的大作一定会流传千古。
汪彩红
发表于 2012-6-12 17:40:49
汪济本家,你好!
麻烦你签名:三本
邮编是:333302
谢谢你的提醒!
汪济(潜山)
发表于 2012-6-12 22:56:10
谢谢国春本家夸奖,拙作《越国公汪华》刊出已三年了,还清各位批评指正,使之完善才好。
汪济(潜山)
发表于 2012-6-13 20:47:49
彩红 本家:您好!
您所购的拙作《越国公汪华》三本,今天已寄去,大约10天能收到。到时请注意查收。
收后请在这告我一声。并欢迎批评指正。
汪彩红
发表于 2012-6-19 15:16:52
汪济本家,您好!您的大作《越国公汪华》今天已收到,在拜读。谢谢汪济本家!
汪济(潜山)
发表于 2012-6-19 23:13:02
恢复历史本来面目——《越国公汪华》写作心得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国有史,家有谱。家谱中蕴藏着丰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史料。
我以汪氏家谱为基础,并广泛收集了相应的资料,写了《越国公汪华》这部历史小说。曾在“汪氏宗亲网”上发表,反响不错。现已将其出版,供汪氏本家和徽文化的研究者和爱好者欣赏参考。今将其有关创作事宜简述于下:
一、汪华其人
隋末天下大乱,群雄并起。歙州汪华怀保境安民之志,崛起田垄,逐渐占有歙、杭等六州之地,称吴王,使江南百姓免于战乱十余年。迨李唐建国后,其主动归唐,维护了国家的大一统,被封为越国公。汪华乱时保境安民,治世维护国家一统的高风亮节,受到历代帝王及百姓的崇敬。自宋以后,历朝历代屡屡对其追封;民间为其广建庙宇,奉为神灵,香火延续近一千四百年。
二、汪华研究现状
2006年,汪姓人创建了“汪氏宗亲网”,开始研究汪氏家族,研究汪华文化。2008年,汪华故乡黄山市成立了“汪华文化研究会”,参与者众。借助这个平台,众多汪氏族人及徽学专家,纷纷研究汪华文化及其对古徽州产生的巨大影响。黄山市、歙县等党政部门,已将汪华墓的修复列入议事日程,要打好徽学及汪华这张牌。
近几年清明时节,全国各地汪姓人纷纷前往汪华墓祭扫。今年四月十四日《新安晚报》也刊登了汪氏族人公祭汪华的消息。
三、《越国公汪华》书创作简介
1. 创作目的
鉴于一千多年来没有一篇全面介绍汪华的文章,致使这位被徽学专家称为“古徽州第一伟人”的汪华,尚不为大多数人所知。因此,本人搜集有关资料,写了这部历史小说,以发扬并光大汪华创建和谐徽州,维护国家大一统的光辉业绩,使更多的人了解他,崇敬他,同时也能丰富徽州文化,拓展徽学内容。
2. 故事梗概
以汪华的活动为主线展开,以其五位夫人及众兄弟为次线演绎。从汪华的幼年,到在众兄弟相助下取得歙州为根据地,并陆续据有宣、杭等六州,尔后称王江南。至李唐代隋后,汪华料天下将定,乃放弃王位,主动归唐;随即奉旨东征,平定了长江下游的叛乱;晚年留守京师,再建功勋。其一生南征北战,东征西讨,最后寿终正寝,叶老归根。
3.材料取舍与情节安排
以汪氏宗谱中所载为主,兼及其他资料,综合分析,择善而从。做到大事不虚,小事不拘,尊古而不泥古。虽是小说,但不戏说。无淫秽之词,去虚妄之事。
例如:对于汪华之母怀孕时的梦,便加以保留,使之有点神奇色彩。因做梦是人之常事,不足为怪。而对于汪华剑斩小卒、僵尸不倒之事,则予以剔除。因为那不仅与主人公的一贯性格和平生品质不符,更重要的是其不符合客观实际,是荒诞的迷信。
又如,从现有的资料看,汪华占有六州,只有与宣州交战的记载。但我认为,在那有枪就是草头王的乱世,歙州山高民穷,兵少粮乏,毫无优势可言,周边郡县会自动归附崛起田垄的、草民出身的汪华?不可能!不仅不可能,还会象宣州那样敌视他,攻击他。因此战争不可避免。可能由于汪华恩威并施,处理得当,使得六州官吏心服、军民欢悦,境内从此太平罢了。所以我写其占据六州,是战、和各半。与杭州是通过联姻,与婺州是通过外交,以达到和平一统的目的。这应该是比较接近当时实际情况的。
总之,我写这部书,是以史料为依据,力求恢复历史本来面目为宗旨的。
(该文原载于《安庆晚报》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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