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九华星云 于 2016-1-21 20:39 编辑
第五条 基本性质与体制: (一)本会是由池州境内汪氏宗亲及其汪氏企业和汪氏团体,以姓氏亲情为纽带、氏族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本会”是以“池州”冠名、中国大陆安徽省内地市级区域性、汪姓氏族宗亲、非注册类社会团体。 (二)本会经济上自负赢亏、独立核算,事务上自主规划、独立运作。本会经费来源主要由宗亲捐赠,各层级职位、全体理事及会员代表的会费。 (三)本会为中华汪氏宗亲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下属分会,接受总会的指导和帮助,协助总会开展各项工作、参与总会的交流、研讨、会议、活动。 (四)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等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不另选常务理事。 (五)本会会员人数不作限制,会员代表200—300人,理事70—100人,原则上应逐级选举产生,部分代表可指定。除顾问外的全部副职以上职位均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六)本会不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及其扩大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取代。名誉会长、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名誉会长兼任顾问委员会主任。 (七)本会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成份分三种类型: 1、经济贡献型:此类比例较大,以捐助资金或实物折价总值计,捐值大者则职位即高。 2、支族代表型:此类比例也大,各支系宗族组织负责人如会长,家族大者则可晋级,例如500人以上家族负责人可推为本会副会长,但须随其代表身份变动而调整。 3、专职事务型:此类比例较小,为宗会筹划及建设管理、文化研究及谱牒编修而聘任。 (八)本会名誉会长是特骋职位,如文史研究贡献特别大、或经济捐助贡献特别大、或社会名望地位特别高,又因年龄、健康、精力等不适宜担当会长者。名誉会长可为会长的高参;各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其职责和条件可比照会长作相应参考。 (九)本会各级职位绝大多数为业余性和义务性的,没有薪资报酬;经常因公出差者报销全部交通费和实数食宿费;极少数全日制专业人员须计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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