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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2: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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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汪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2015年2月15日
汪姓是最古老的中华姓氏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辉煌的传统文化。各汪氏宗族源自不同起源始祖,汪氏族人遍布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为了发掘、搜集、整理、研究浩如烟海的汪姓历史资料,继承汪姓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发扬光大汪姓先贤们创建的优良家风和光辉业绩,弘扬文明,凝聚感情,激励后辈,在部分有识之士的建议和努力下,于2015年2月在砀城召开了第一届汪氏宗亲联谊会。为使汪氏宗亲联谊会健康持久地开展活动,有章可循,为促进中华汪姓各个家族团结和睦、人才辈出,为国家的兴旺发达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全称为中华汪氏宗亲联谊会,是组织中华汪氏宗亲开展汪姓研究和联谊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加强各地区宗族汪氏宗亲的联系,不断增进汪氏宗亲间的友谊,提高汪氏家族的亲和力和凝聚力。
第三条 加强各地区宗族汪氏宗亲信息沟通,交流编修家谱的情况和经验,搭建寻根问祖的平台,帮助更多外迁后裔实现认祖归宗和散居各地的同宗实现联宗合谱的夙愿。
第四条 开展各宗族汪氏宗亲参与的汪姓源流研究,提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把对中华汪姓现状的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中华汪姓文化研究创造更好条件。
第五条 传承优秀的中华汪姓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汪氏先贤创立的优良家风和光辉业绩,激励汪氏宗亲不断进取,为国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六条 丰富联谊活动内容,在联谊活动承办地就近组织游览名胜古迹,参观当地经济建设亮点,宣传汪氏宗亲创业典型,增强会员代表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信念。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砀山汪氏宗亲,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交纳的会费;汪氏宗亲自愿捐赠的款物。会费数额及缴纳方式等另行制定《细则》。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开展汪氏宗亲联谊活动、召开联谊会会议和理事会会议,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管理,设会计1人,出纳1人,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务费主要由承办方赞助,参会代表适当承担一部分食宿费。列席代表食宿费原则上要自理。交通费一律自理。坚持节约办会原则,会务费和食宿标准不宜过高,承办方力戒相互攀比。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承办方的产生和职责
1、采用各地域汪氏宗族、宗亲轮流承办的方式。
2、鼓励经济实力强的地域或宗族承办会务。
3、交通方便、经济基础较为雄厚、文化特色较为突出的地方优先考虑。
4、上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承办方。坚持自愿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宗亲于会前自愿向常务理事会申报,由理事会决定。
5、承办方负责筹集会议经费,选定会址,安排食宿和参观名胜古迹,印发会议通知,印制有关文件资料和《代表通讯录》,做好接待工作。
6、具体开会日期,由常务理事会与承办方负责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以农闲季节为宜。会期安排2天左右为宜,其中1天为报告、讨论和选举时间,1天为参观遊览时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日中汪氏宗亲联谊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通过并试行;会后采纳会员代表、理事和顾问的建议,形成了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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