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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1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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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汪双杰 于 2016-5-12 12:32 编辑
仕林本家的主张,从情理的角度看,很好,我很赞同。但是,从法规的角度看,我认为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1、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我看到这条规定后就想,虽说这条没有明确指出“宗亲会、联谊会……”之类的社团组织,如果未来的“中华汪氏宗亲总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我们宗亲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党员会不会比照此条而拒绝参加未来的“中华汪氏宗亲总会”及其组织的活动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有很多规定,其中必须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注册或备案。否则,取缔活动。昨天(5月11日)我看央视晚间新闻节目,政府有关部门就注销了很多境外非政府组织。如果“中华汪氏宗亲总会”会址选在境外或在境外注册,会不会影响今后开展宗亲活动?
据上两点,从宗亲活动安稳和发展壮大的角度考虑,我认为,宗亲活动的组织,还是取得法人资格好。就像“黄山汪华文化研究会”,用研究文化的方式,开展宗亲活动,可以做很多家族事务(包括全国性的家族事务)。这样既合理,又合法。这是我一贯的主张。这样,汪家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党员参加活动没有任何后顾之忧。
以上想法,也许是杞人忧天。因为现在的政治环境,我多余说几句。不对之处,敬请宗亲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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