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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小人得志”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历代统治者也常常把“近君子,远小人”作为用人的基本准则。但是,“君子”总是十分稀缺,而“小人”却总是屡见不鲜。“小人得志”是怎样形成的,值得思考。
明太祖朱元璋严刑酷法惩治腐败,往往得到后世的称赞。他治理国家的功过得失暂且不论,最起码算不上昏君。但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严刑酷法带来了什么。朱元璋打击贪官污吏,最有名的是明初四大案,即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 案和蓝玉案。所谓空印案,是朱元璋发现地方官员到首都核定钱粮收支预案时,都要带上盖有骑缝印章的空白文书,遇到户部驳回,随即用空白文书改正。朱元璋怀 疑其中有弊,处死了所有地方衙门在空白文书上签字的官员和主印官员。所谓郭桓案,是朱元璋怀疑户部侍郎郭桓贪赃,刑讯逼供,牵连到六部多数长官,几乎把中 央各部门侍郎以下一扫而光。当滥杀无辜引起普遍不满时,朱元璋又处死了办案人员以平民愤。所谓胡惟庸案和蓝玉案,是以谋反罪处理了一大批文武开国元勋。这 几次大狱,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是捕风捉影,借题发挥,但也确实震慑了官吏队伍,保证了吏治的清廉。
在严刑酷法的威胁下,官吏战战兢兢,惟恐身家不保。“严打”高潮时,官 员上朝,先与家人诀别,晚上回来,则庆幸自己又多活了一天。洪武年间曾任右佥都御史(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检察院副院长)的严德岷,至宣德年间谈起往事仍心有 余悸,说:“先是国法甚严,仕者不保首领,此敝冠不易戴也。”人们为了保命,不得不顺从上意。好一点的官吏,提心吊胆,诚惶诚恐,凡事墨守成规,唯求避 祸;阿谀奉承之流,则曲迎上意,看风使舵,甚至助纣为虐。“严打”的结果是士大夫的骨气被一扫而光。朱元璋本意是要建造一支清白干净的官吏队伍,结果却使 身边重用的人多数都是龌龊奸佞之人。
朱元璋的失误,在于过分迷信刑法的威慑力。之所以迷信刑法,是出自“性恶”假设。而“君子”与“小人”的区分,同人性假设直接关联。正是“性恶”假设,引导人们走向“小人”境界。时至今日,还有不少人把“性恶”假设奉为圭臬,不可不辨。
中国很早就产生了人性假设的争论。先秦的孔子主张“性相近”,孟子主张 性善,荀子主张性恶,告子主张性无善无不善,公都子主张性有善有不善,争论得一塌糊涂,谁也不能说服对方。后来的治理者,无非就是在这二者之间搞平衡。对 于多数帝王而言,在现实中大都偏向于“性恶”假设。
朱元璋就是这种认识,在他眼里,“无官不贪”、“尽皆赃罪”。所以,除 了以严刑酷法惩治外,别无他法。这一思路,实际上就是一种“你恶,我比你更恶”的威胁。这种威胁充其量只能压抑恶,却不能弘扬善。今天,还有不少学者强 调,法治社会就是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的。对于这种论调,我们暂不进行长篇大论的学术考究(这种考究在学术界已经有人做得相当深入),只强调一句——如 果把法治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最终在理论上只会靠近韩非,在实践上只会靠近秦始皇。
以“性恶论”来设计制度,处处离不了防范和制约。而任何制度体系,用老 百姓的话来说“防君子不防小人”。一旦把这种防范发挥到极端,最终的走向就是朱元璋处理“四大案”式的做法。因为“一放就恶”,小人嚣张,只好严管;“一 管就假”,小人得志,只得严上加严。稍有松弛,前功尽弃。黄钟毁弃、瓦釜轰鸣的悲剧,只得重复上演。“性恶论”导致小人得志的途径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小人善于揣摩上意,你 不相信任何人,我就跟着你的思路走。君子的一大特点是不会人云亦云,而小人的脑子则“进化”到了主人的宠物状态。君主不相信其他人,但不能不相信自己。所 以,对那些完全顺从自己的,自然要另眼看待。当然,宠物有时也会讨人嫌,但这种讨嫌绝不是对抗。所以,小人往往就能进入“自己人”的圈子。而“君子不 党”,自然会被疏远。其次,是小人多变,上面一变,这种人马上就变,而且变起来面不改色心不跳。君子变起来相当困难,一般会坚守自己的信念。即使非小人非 君子的常人,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总会迟疑或脸红,小人则没有这种心理障碍。这种揣摩功夫和善变行径,归根到底,是小人没有底线约束。契诃夫的《变色龙》,就 是这种人的写照。在这种环境下,即使你还保持着某种善意,坚守着某种底线,最后也会被迫走到《一个小公务员之死》那种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除了向小人靠 拢,没有任何良策能改变自己的处境。常人为生活所迫,为压力所屈,为外界所扰,为内心所苦,除非是归隐山林,在不甘心抑或不情愿的无奈下,也都会多多少少 沾染上一点小人习气。
究竟是现实生活中的小人催生了“性恶论”,还是“性恶论”培育了小人, 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我们也暂且不讨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性恶论”和小人得志是互相促成的。在管理学中,我们起码应当认识到,没有必要的 信任和道德自律,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正如《联邦党人文集》第55篇所言:“因为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所以人 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如果我们当中某些人的政治妒忌所描述的图 景与人类特性一模一样,推论就是,人们没有充分的德行可以实行自治,只有专制政治的锁链才能阻止他们互相残杀。”那些想当然地认为西方的法治以“性恶论” 为基础的朋友,不妨认真读读《联邦党人文集》,你就会发现,对小人作恶的防范,恰恰建立在信誉、忠诚、德行和荣誉的基础上。
管理者需要时刻牢记,如果坚持性恶论,那么,狡诈可以被理解为“智 慧”,背信弃义可以被理解为“识时”,狼狈为奸可以看成是“双赢”,掩耳盗铃可以看成是“素质”。那些从古代智慧中寻找这种治人秘籍的所谓学者,恐怕需要 猛省;那些在现实经营中以不信任作为管理前提的实干家,恐怕也得反思。
另外,还需指出,“性恶论”假设绝不能与“经济人”假设划等号。诚然,“经济人”强调利己,但利己不等于性恶,这需要另文阐释。(来自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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