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九华星云 于 2016-1-26 21:09 编辑
(池州汪氏宗亲联谊会 章程草案 节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对本会和全体会员负责。会员代表名额由本会理事会议定和分配,首届代表名额由筹备委员会决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本会企、事业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支族组织负责人是本会当然会员代表。 (二)本会个人会员代表由各支族组织推选产生、或自我推荐产生、或本会指定。 (三)本会发起人、筹备工作参与者均为自然当选的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会章程和本会及内设各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关于各内设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职位、职责、薪酬“四定”方案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审议、批准本会汪氏家族公益、慈善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告。 (五)选举或罢免本级理事会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六)选举或罢免本级监事会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解散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即本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三年。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本级理事会负责召集。 (二)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本会秘书处负责在会前十五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程等书面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及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有到会代表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五)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当选人员,必须获出席代表1/2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若获半数以上票名额超过规定名额时,则依次按得票高者优先当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其后三十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1/3以上联名向本会理事会书面提议; (二)监事会作出决议,或理事会作出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