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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谨公支是迁四明汪氏的重要派支。今天重读《大猷公传》,为先人的德才、业绩所折服。伟哉,我汪氏!
通宗世谱22册七十八卷有《宋敷文汪大猷傳》篇,试断句。并据《宋史  卷四百 列传第一百五十九 汪大猷传》校对,谱文与宋史有出入处,以宋史为准。
谱载:“中元公下六十一世諱惟謹分遷鄞邑四明”。
又载:“湘按:中元公第四子曰敬逢,敬逢生四子,曰延祚、延貴、延年、延之。延祚二子:惟原、惟興。延貴一子:惟政。延年一子:惟靜。延之四子:惟厚、惟瞻、惟慶、惟謹。時謂“八惟”。惟謹遷四明,生元吉,元吉生洙,洙生思溫,思溫生大猷,是為莊靜公。自遷四明,三世而遂以科第顯,世濟簪纓,光名史冊,中元公之澤遠矣。”
《宋敷文汪大猷傳》
汪大猷,字仲嘉,慶元府鄞縣人。紹興七年,以父恩補官,授衢州江山縣尉。曉暢吏事,登十五年進士第,授婺州金華縣丞。爭財者諭以長幼之禮,悅服而退。
李椿年行經界法,約束嚴甚。檄大猷覆視龍逰縣,大猷請请不實者得自陳,毋遽加罪。改建德,遷知崑山縣,丁父優,免喪,差總領淮西、江東錢糧幹官,改幹辦,行在諸司糧料院。
參知政事錢端禮宣諭淮東,闢幹辦公事,充參議官。遷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戶部右曹。入對,言:“總覈名實,責任臣下。因才而任,毋違所長,量能授官,毋拘流品。”孝宗顧謂左右曰: “疏通詳雅而善議論,有用之才也。”除禮部員外郎。丞相洪適薦兼吏部侍郎,仍遷主管左選。
莊文太子初建東宮,兼太子左諭德、侍講,兩日一講《孟子》,多寓規戒。太子嘗出龍大淵禁中所進侍燕樂章,諭宮僚同賦。大猷曰: “鄭、衛之音,近习为昌,非講讀官所當預。”白於太子而止。遷秘書少監。修《五朝會要》。金人來賀,假吏部尚書為接伴使。尋兼權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说书,又兼給事中。
孝宗清燕,每訪政事,嘗曰“朕每厭宦官女子之言,思與卿等欵語,欲知朝政闕失,民情利病,苟有所聞,可極論之。”大猷遂陳耆長雇直隸經總制司,並緣法意使里正兼催科之役,厲民為甚。又論:“亭戶未嘗煮鹽,居近塲監,貸錢射利,隱寄田產,害及編氓,宜取二等以上充役。”又論:“賜田勳戚,豪奪相先,凌轢州縣,惟當賜金,使自求之。”又論:“沒入貲产,止可行於強盜、贓吏,至於倉庫綱運之負陷者,惟當即其業收租以償,既足則給還,使復故業。”轉對,言捕酒之害,及居官者不得鑄銅為器。上嘉獎曰: “卿前後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權刑部侍郎,昇侍講。言:“有司率用新制,棄舊法,輕重舛牾,無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時出,以售其奸,請明詔編纂。”成書上進,上大悅。
尚書周執羔、韓元吉、樞密劉珙,以強盜率不處死,無所懲艾。右司林栗謂:“太祖朝強盜贓滿三貫死,無首從,不問殺傷。景祐增五貫,固從寬。今設六項法,非手刃人,例奏裁黥配,何所懲艾,請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太猷曰:“此吾職也。”遂具奏曰:“強盜惡可恕,用舊法而痛懲之,固可也。天聖以來,益用中典,寢失禁奸之意。今所議六項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财,惟再犯者死,可謂寬嚴適中。若皆寬之死地,未必能禁其為盜。盜知必死,將甘心於事主矣。望稍開其生路。”乃奏用六項法,則死者十七人,用見行法則十四人,舊法百七十人俱死。遂從大猷議。
借吏部尚書為賀金國正旦使,至盱眙,得印榜云:“強盜止用舊法,罷六項法。”還朝自劾求去。上聞之,復行六項法。
改權六部侍郎兼權尚書。夜傳旨學士院,出唐沈既濟論選舉事,曰:“今日有此敝,可行與否,詰旦當面對。”即奏:“事與今異,敝雖似之,言則難行。”上曰:“卿言甚明。”既郊,差鹵簿使,以言去。授敷文閣侍制,提舉太平興國宮。
起知泉州。毗捨邪嘗掠海濱居民,歲遣戍防之,勞費不資。大猷作屋二百區,遣將留屯。久之,戍兵以貞臘大買為毗捨邪犯境,大猷曰:“毗捨邪面目黑如漆,語言不通,此豈毗舍邪?”遂遣之。故事蕃商與人爭斗,非傷折罪,皆以牛贖。大猷曰: “安有中國用島夷俗者,苟在吾境,當因吾法。”三佛齊請鑄銅瓦三萬,詔泉、廣二州守臣督造付之。大猷奏:“法,銅不下海,中國方禁銷銅,奈何為其所役?”卒不與。進敷文閣直學士,留知泉州。
踰年,提舉太平興國宮,改制隆興府、江西安撫使。以大暑討永新禾山洞寇,不利,自劾,降龍圖閣待制,落職,南康軍居住,提舉太平興國宮。復龍圖待制,提舉上清太平宮,復敷文阁待制,升学士。没,赠二官。
大猷与丞相史浩同里,又同年進士,未嘗附麗以幹進,浩深嘆美之。好周施,敘宗族外族,為《興仁録》,率鄉人為義莊二十餘畝以倡,眾皆欣勸。所著有《適齋稿》、《備忘》、《訓鑒》等書。
2014-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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