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情,我不懂法律,请求各位的帮助
和指点,我坐出租车受伤有大半年了,现在还一直在打官
司。我能拿到赔偿吗???谢谢大家的帮助!!!紧急求
助
2010年2月5日10时50分,我和我姐夫、外甥三人坐出租车,我们乘坐的出租车沿安庆市天柱山路行驶至天柱山路时,与皖HGG222的私家车相撞,造成我们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皖HGG222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们不负事故责任。主要方不愿意调解,我们只有上述到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上告了车主、驾驶员、出租车主、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的投保公司,诉讼请求:(我姐夫)1.医疗费1930.24元(住院医疗费)、误工费72.2元/天*37天=2671.4元、护理费72.2元/天*6天=43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6天=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实际诉求7274.84元。我的1.医疗费2839.16元(住院医疗费)+408.62元(门诊医疗费)=3247.78元、误工费72.2元/天*51天=3682.2元、护理费72.2元/天*5天=3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5天=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实际诉求9490.98元。扣除双方已付4500元,诉求合计:7274.84+9490.98=16765.82-4500(已付)=12265.82元。
2010年9月7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定:(我姐夫)误工费67元/天*36天=24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6天=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予以支持的各项损失合计5865.44元。(我的)误工费67元/天*50天=3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5天=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予以支持的各项损失合计8033.78元。判定:5865.44+8033.78=13899.22-4500(已付)=9399.22元。
对方不服判决提出《民事上述》上述请求:(我姐夫)1.依法撤销(2010)宜秀一初字第043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上诉理由:1.在本次事故中,上诉人不是事故直接当事人,没有过错,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上诉人的人身损害系交通事故责任人驾驶员和出租车驾驶员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损害结果,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应由驾驶员和出租车驾驶员负连带赔偿责任。另被上诉人乘坐的车辆出租车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3.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收入证明,被上诉人的固定收入为每月1500元,故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标准应按每天50元计算,一审按每天67元计算错误。4.被上诉人的伤情轻微,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应支持。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需要护理及护理人员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即使被上诉人需要护理,在被上诉人住院医疗费清单中,医院已收取了护理费。.依法撤销(2010)宜秀一初字第0435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我的)上诉理由:1.在本次事故中,上诉人不是事故直接当事人,没有过错,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上诉人的人身损害系交通事故责任人驾驶员和出租车驾驶员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损害结果,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应由驾驶员和出租车驾驶员负连带赔偿责任。另被上诉人乘坐的车辆出租车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3.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诉求赔偿标准为6990.98元,而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承担8033.78元,明显超过被上诉人诉求。同时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主支付2500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4.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住院医疗费清单,被上诉人有肾功能B、肝功能B、乙肝二对半诊疗费用共计212.2元,上诉人认为该诊疗费用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病无关,应从住院医疗费中剔除,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该诊疗费用。5.被上诉人的伤情轻微,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应支持。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需要护理及护理人员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即使被上诉人需要护理,在被上诉人住院医疗费清单中,医院已收取了护理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