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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在QQ上收到朋友传给我的一件案子审理结果,是他经手的,看后心情沉重,现发上家网,让本家你看看。
汪裕干、郑桂仙诉汪青荣等五被告赡养纠纷案
(2009)歙民一初字第1155号
原告汪裕干,男,193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住歙县桂林镇吴川村和村组。
原告郑桂仙(汪裕干之妻),女,1939年11月10日出生,余同上。
被告汪青荣,男,53岁,汉族,歙县人,农民,住歙县桂林镇吴川村和村组。
被告汪华灯,男,47岁,余同上。
被告汪劲松,男,43岁,余同上。
被告汪劲竹,男,40岁,余同上。
被告汪劲林,男,31岁,余同上。
原告汪裕干、郑桂仙诉被告汪青荣、汪华灯、汪劲松、汪劲竹、汪劲林赡养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声润独任审判,于2009年月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汪裕干、郑桂仙诉称:五个儿子都已成人,且有生活来源。我夫妻二人年老多病,生活困难。俗话说:“有儿靠儿、无儿靠女,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可是没有一个儿子站出来说:“您别做了,让我来赡养您。”,儿子们都没有一个是孝顺的,巴不得我做到死。2004年1月9日,村干部来调解无效,转到桂林镇,后又到司法办,司法办叫我到法院起诉。最终,法院要求每个儿子每年给我夫妻二人420元生活费,我们是生病时,小病儿子们平摊报销,大病他们付钱。至今已有五年多时间了,物价飞速上涨,每年2100元的生活费实在不够用,再加上我今年得了一个慢性不治之症,不能干体力活赚钱,我妻子也多年不能干活赚钱,且自家田地已于1991年征地做公路时被征用,生活特别拮据。对此,去年经村干部调解,每个儿子每年给500元,其实每年2500元,对于无任何经济来源的我们来说是多么微不足道,可是今年医疗费报销时,每个儿子竟然从中把村干部要求增加的生活费扣除;更可恶的是二儿子汪华灯只给了两年的生活费,医药报销从没给过。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五被告从2009年1月起,每人每年给付两原告赡养费1440元。2、五被告平均负担两原告的医疗费,两原告由五被告轮流护理。3、五被告平摊本案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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