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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汪桂珍的维权之路也够烦的。2006年12月,汪大妈在杭州某超市购物时,被跌落的水槽砸到左脚脚趾至骨折。按说超市负全责,应承担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误工费。问题是超市对汪桂珍开具的工资证明不认可。
因为汪大妈是临时工,而且在好几个地方打工。超市让汪大妈开个证明,汪大妈图方便,就让一家单位把她所有的工资开在里面,开了个证明。超市一看纳闷了:一个临时工,一个单位能开到1500元?
就这样拖了3个月。杭州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后,我帮汪大妈联系了这家超市。超市人员答应跟汪大妈一起到她工作的几个单位去,把汪大妈到底能拿到多少钱弄清楚。
昨天,超市的有关负责人给我回了电话,说汪大妈的工资搞清楚了,是3个单位共1500元。按国家有关赔偿规定,除了医疗费外,共赔给汪大妈3个月的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4800元。
维权提醒:看来,即使是商家全责,消费者也不能对维权马马虎虎,赔偿靠的是真凭实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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