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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汪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池州汪氏宗亲联谊会 第一届宗亲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一条 立章缘由与依据:为规范本会组织及会员行为,维护本会组织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本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氏族文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与其他: (一)名称——池州汪氏宗亲联谊会(Chizhou Wang's Clan Association)。 (二)地址——待定(暂定:池州市环湖路97号电杆东侧小路前行100多米)。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与目标:尊祖敬宗,敦亲睦族;追根溯源, 修谱收族;尊师重教,培儒育贤;促进交流,资源整合;共谋兴盛,宗族发展。践行仁义礼智信,倡导忠孝德善廉。
第四条 政治原则与纲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条例,维护国家统一,共创和谐社会,同绘宗族宏图,建设美好家园。 (二)认真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体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之中华文化时代新风尚。 (三)依法行使法定权利,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努力、诚恳、务实地为氏族和会员服务,依法维护汪氏宗亲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民主集中制相适应的体制和机制。
第五条 基本性质与体制: (一)本会是由池州境内汪氏宗亲及其汪氏企业和汪氏团体,以姓氏亲情为纽带、氏族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本会是以“池州”冠名、地市级区域性、汪氏宗亲社会团体。 (二)本会经济上自负赢亏、独立核算,事务上自主规划、独立运作。本会经费来源主要由宗亲捐赠,各层级职位、全体理事及会员的会费。 (三)本会为中华汪氏宗亲(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下属分会,接受总会的指导和帮助,协助总会开展各项工作、参与总会的交流、研讨、会议、活动。 (四)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等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不另选常务理事。 (五)本会会员人数不作限制,会员代表300人以内,理事100人以内,原则上应逐级选举产生,部分代表可指定。除顾问外的全部副职以上职位均在理(监)事中选举产生。 (六)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制度。名誉会长、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名誉会长可兼任顾问委员会主任。 (七)本会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成份分三种类型: 1、经济贡献型:此类比例较大,以捐助资金或实物折价总值计,捐值大者则职位即高。 2、支族代表型:此类比例也大,各支系宗族组织负责人如会长,家族大者则可晋级,例如500人以上家族负责人可推为本会副会长,但须随其代表身份变动而调整。 3、专职事务型:此类比例很小,为宗亲会筹划及建设管理、文化研究及谱牒编修而聘任。 (八)本会名誉会长是特骋职位,如文史研究贡献特别大、或经济捐助贡献特别大、或社会名望地位特别高,又因年龄、健康、精力等不适宜担任会长者。名誉会长可为会长的高参;各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其职责和条件可比照会长作相应参考。 (九)本会各级职位绝大多数为业余性和义务性的,没有薪资报酬;经常因公出差者报销全部交通费和实数食宿费;极少数全日制专业人员须计工资报酬。
第二章 会员与代表 第六条 会员类型与会费标准: (一)本会会员分为三类:自然人个体为个人会员、企事业团体负责人统称为法人会员、宗族组织负责人为宗族代表会员。本会会员代表可申报为总会会员,但须另缴会费。 (二)本会“会员”属意面广、涵盖宗族大众;有可能参于本级会议者为“会员代表”,亦即高级会员;普通会员没机会参加本级大会,可参加基层会议和活动;若需向本会表达意见或诉求,可通过会员代表传达,或申请成为会员代表。 (三)本会理(监)事以上各职位成员的会费标准:名誉会长、会长1000元/年;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600元/年;常务理事(内设机构正职)、副监事长、内设机构副职、理事、监事300元/年。 (四)会员代表(高级会员)会费标准150元/年;参加首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并一次性交纳两年会费者, 其首次会费标准可优惠为100元/年。 (五)普通会员会费标准100元/年;普通会员虽不能参加本会会议, 但必要时可接受本会相关项目的关照、奖励、帮助和救济。 (六)身兼多职者以最高一职缴纳一份会费,预缴最低等级会费者当选高等级职位后须尽快补交差额会费。顾问委员会委员属特聘对象,免缴会费。 (七)此次修订的会费标准,对任何身份会员者均不作折扣;有热心、有实力、有奉献精神的宗亲可以捐赠方式作出贡献。
第七条 会员会龄及会籍: (一)创始会员的会龄从本会成立当月起计算,赠补会员的会龄从入会当月起计算。 (二)参与本会筹备或在筹备期间表明入会意向者、出席首届宗亲代表大会暨本会成立大会者均为本会创始会员。 (三)后加入的为增补会员,入会不分先后,其权利和义务与前者相等。
第八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在池州境内居住、工作、执业、发展的汪姓人(不分男女),或热心汪氏宗亲事业的汪姓人的配偶、子女(含非汪姓);或出生在池州而居住、工作、执业、发展在外地的汪姓人;或因避难、感恩、入赘等历史缘故致使祖上改为他姓,但仍续有汪氏族谱,自认为是汪氏一员。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填写会员申请表,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全体会员均须按期交纳会费,参加本会的会议及各项活动;积极建言献策,发挥正能量。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周边社会安定,践行家族宗规祖训,维护社会公德大义。 (四)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暂不吸纳团体会员。若以后条件成熟时,有企事业单位自愿要求加入本会并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奉献,即可登记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申请入会:须向本会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纸质与电子档均可),如实填报各项内容,必要时须附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二)团体申请入会:须向本会提交《团体会员申请表》,如实填报各项内容,并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验原件)。
第十条 会员会籍登记管理: (一)申请人入会资格审查及会员会籍的登记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实施,实行一年一审核。新会员入会手续办理一般为当日,至多3个工作日。 (二)普通会员的基本信息、诉求、家庭大事及生活概况,由各支副会长及理事负责联络。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会员代表可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享有相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合法的宗族活动,对本会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本会会员在依法维护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前提下,优先获得本会和总会有关汪氏宗族历史文化的各种研究成果使用的权利。 (四)本会会员有关宗族文化的研究成果,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享有在本会刊物、总会刊物、汪氏网站上优先登载、发布的权利。 (五)本会会员可享有本会内部相应的人脉资源、信息资源和物品资源,以相互自愿地参加投资、交易和帮助的权利。 (六)本会会员若有重大喜事或重大困难时,可享有本会祝贺或帮助、救济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有其他各项法定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自觉按本会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三)向本会如实反映本会各级机构及会员活动的真实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汪氏宗族的历史文献研究成果及资料。
第十三条 自然人会员申请退会或死亡、法人会员破产致团体解散、宗族组织解散致代表人会员失实,由本会秘书处注销会员会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从事损害本会及本会会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无故连续两次不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经司法审判并被判定有罪的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而后施行除名手续。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对本会和全体会员负责。会员代表名额由本会理事会议定和分配,首届代表名额由筹备委员会决定,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本会企、事业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支族组织负责人是本会当然会员代表。 (二)本会个人会员代表由各支族组织推选产生、或自我推荐产生、或本会指定和邀请。 (三)本会发起人、筹备工作参与者均为自然当选的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会章程和本会及内设各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关于各内设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职位、职责、薪酬“四定”方案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审议、批准本会汪氏家族公益、慈善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告。 (五)选举或罢免本级理事会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六)选举或罢免本级监事会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解散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即本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三年。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本级理事会负责召集。 (二)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本会秘书处负责在会前十五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程等书面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及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有到会代表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五)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当选人员,必须获出席代表1/2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若获半数以上名额超过规定名额时,则依次按得票高者优先当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其后三十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1/3以上联名向本会理事会书面提议; (二)监事会作出决议。 (三)理事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本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机构: (一)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除监事会监事、顾问委员会委员、普通员工之外,名誉会长、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内设部门副负责人以上职位者均须在理事中产生。 (二)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等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此为理事会的常务工作执行机构,必要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名誉会长、监事长列席。 (三)本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秘书长等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各1名、内设机构副职若干名,理事百名以内。全体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会会议由本会全体理事出席,本会顾问委员会委员、监事、内设机构非理事工作人员、非理事外部联络人员列席会议。 (二)理事会会议包括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理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3理事联名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会秘书处负责在会前十五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程等书面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四)理事会会议决议须有2/3以上理事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根据实践工作经验、修订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拟订本会本届各项工作总结及下届各项工作计划,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审订本会理事会各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职位、职责、薪酬之“四定”方案。 (五)审订本会年度财务计划及收支预决算方案,管理本级资产,保障资产安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委员会成员,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会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七)组织本级各项会务活动,审定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八)受理、答复、处理本会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本级会员代表大会予赋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长即为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一)理事长(会长)职责: 1、召集并主持本级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2、签署本级理事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聘书,以及以本会名义制发的文件。 3、组织实施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 4、代表本会对外签订合同、参与各项社会活动。 (二)理事长(会长)任职条件: 1、不限性别、年龄,身体健康,能够满足本届理事会日常工作需要。 2、家庭和睦、尊老爱幼、才智过人、亲和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事业有成,实力雄厚,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及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4、热心公益、乐善好施,自愿为汪氏宗族繁荣兴旺奉献人力或物力或财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内设工作机构:秘书处、财务部、汪氏宗族谱牒史料研究编辑部(简称宗谱部)、公益事业部、实业促进部。必要时可成立投资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若干名。主要职责如下: (一)履行“办公室”的所有职能和秘书的职能。负责本会各种文字材料草拟、打印、收发、送阅,用印、管印,以及各种纸质、电子版文档及音像资料的保护与管理。 (二)承办本会各种会议,草拟会议各种文字材料并报会长审阅。 (三)负责本会内设机构及外延各支族或相关宗亲的联络、协调;编制、管理会员档案。 (四)负责本会对外宣传、联络、协调、服务,管理相关文件。 (五)负责收集会员建议、意见,做好宣传、解释、答复工作,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设主任、会计、出纳各1 名,主任可以兼任其中一职。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并定期公布本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负责编制并定期(一般一季度、必要时一个月、最长半年)公布汪氏家族公益、慈善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告。 (二)负责本会财务收支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三)定期向本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负责人报送财务收支各专业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四)定期经网络平台向会员公布本会工作经费及汪氏家族公益、慈善基金的收支情况。 (五)负责本会会计档案保管,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准确、合法,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宗谱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研究人员或编辑若干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保管有关汪氏宗族历史文化的各种史料。 (二)负责汇编《池州汪氏大事记》,筹备汇编《池州汪氏合谱》(池州汪氏统宗谱)。 (三)协助总会编修《中华汪氏通宗世谱》,协助各支系编修支系《汪氏族谱》。 (四)尽力帮助与池州汪氏相关的各种“寻根溯源、寻宗收族”的求助。 (五)负责联络、处理汪氏宗亲关于汪氏谱牒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益事业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汇总登记池州汪氏宗亲特殊困难家庭的信息资料,并予核实。 (二)受理池州汪氏宗亲特别困难家庭的资助、救助申请,并予核实。 (三)编写池州汪氏慈善基金实施资(救)助项目专项报告,并视情上报总会求助。 (四)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理事会常务会议审定的资(救)助项目,并将资(救)助项目实施结果如实以书面形式报告理事会常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实业促进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汇总、研究国家和地方关于产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为池州汪氏企业家的投资兴业项目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组织汪氏宗亲企业家联谊活动,发挥平台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势互补,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服务,创造汪氏投资企业合作共赢的机会。 (三)在本会受捐公益资金具备一定规模、且有适宜项目的前提下,发展本会实体经济,实现自我造血功能,不断壮大本会的软、硬双实力。 (四)负责本会经济实体的筹划、实施、建设、管理工作。 (五)必要时可以众筹方式成立池州汪氏投资发展基金会。具体《池州汪氏宗亲联谊会投资基金募集投资分配办法》另行修订。 (六)为使本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和长期经济支撑,亦为部分参与投资合作的成员有利可图,必须筹集一定规模的投资基金,以投资入股方式、选择好的项目获取较高回报。 (七)本会高层中已有适合项目可供合作投资,本会理(监)事及其以上职位宗亲,若有闲置资金可入股投资以共同发展,但其投资回报的1/5须捐作本会经费。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 (一)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若干名。 (二)监事长、副监事长在监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及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本会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会理事会常务机构的决定及其实施后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本会汪氏公益、慈善基金收支预决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本会各项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本会资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本会内设各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本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内设机构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九)对会员入会、退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本会全体监事出席,本级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列席。 (一)监事会会议包括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由本会监事长召集。监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本会1/3监事联名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应出席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会秘书处应在会前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文字电子方式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三)监事会会议决议须有2/3以上出席人员赞成方能生效。
第六章 顾问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2 名,委员若干名,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会建设、发展、换届、改革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本会重大决策的制定,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理事会常务会议、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须从顾问委员中推举产生,主任亦可由本会名誉会长兼任。顾问委员会成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前两条,并具备后三条之一。 (一)性别不限,年满70周岁及以上,健康状况较好,能对本会有指导和帮助作用。 (二)曾经对社会或家族的文化研究、修祠、续谱、寻根、公益等事务有过重要贡献。 (三)著名专家、学者、高级知识分子,对本会有智库作用,对宗族有招牌作用。 (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子孝孙贤、德高望重,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协调能力。 (五)有学问、有资历、有公信力、有社会声望,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宗族感召力。
第七章 本会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短期建设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设机构及其规章制度,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将本会建成功能健全、统一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性汪氏宗亲组织。 (二)创建池州汪氏宗亲联谊会固定会馆,内设:汪氏显祖享堂、会议室、办公室、谱牒资料展馆、池州通谱工作室。部分项目可合并,并可争取总会的支持和合作。
第三十五条 长期工作任务: (一)开展池州汪氏文化遗产的调查、登记,对年久失修且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汪氏宗祠、祖墓、古迹进行评估、保护,必要时申报总会以共同修缮。 (二)开展对池州汪氏渊源、迁徙、发展、分布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考证,帮助池州宗亲及池州外迁宗亲寻根溯源、认祖归宗,适时开展学术交流。 (三)秉持严谨、审慎、辩证、务实、科学、合理的原则,协修各支汪氏族谱,敦促各支加入《中华汪氏通宗世谱》,筹备并最终汇编《池州汪氏合谱》。 (四)开展宗亲文化交流与合作,适时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增强宗亲组织凝聚力。组织、联络、协调赴徽州祭祀汪氏显祖事宜。 (五)搜集、整理与汪氏历史文化相关的史志、文献,参与中华汪氏历史文化研究,协助总会开展汪氏文化学术交流,参与有关课题的研讨活动。 (六)开展汪氏宗亲文化、宗亲企业的宣传工作,创办《池州汪氏》年刊,加强汪氏宗亲网池州会馆版区的投稿,加强池州汪氏联谊群的管理。 (七)管好用好汪氏家族慈善基金,努力实施以池州境内汪氏宗亲为主要对象的扶危济困、捐资助学、兴教育贤、赈灾安民等公益慈善活动。 (八)发挥本会平台优势开展活动,为汪氏企业的品牌、产品、市场、资源、人才、法律、金融、信息等多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协调。 (九)收录汪氏杰出人才,树立楷模、流芳后世、激励后人。达到一定标准的汪氏人才,可自荐或通过本会推荐,录入总会汪氏人才库。
第八章 资金(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经费及公益慈善基金来源:汪氏宗亲个人或其投资企业的捐款、会员及以上各层级人员会费、资金利息,合法的投资收益、其它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金归集与分配:会费资金、非会费资金的归集与分配,均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拟报方案,报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资金开支范围: (一)工作经费:本会所需的场所、办公设施及用品、差旅费用;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庆典及文化调研活动费用;本会常务专职人员、聘任工作人员的薪酬;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法费用; (二)公益基金:对汪氏共同先祖遗迹、遗址进行修缮、保护所赞助的费用。文化典籍及谱牒编修的印刷费用;本、外地宗亲组织间交流费用。 (三)慈善基金:表彰、奖励汪氏宗亲中杰出学子和杰出人才;资(救)助、帮扶有发展潜质的汪氏宗亲特困家庭或子弟;赈济帮扶重、特大自然灾害受灾民众。
第三十九条 财务管理规定: (一)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会计年度从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本会重大经费或专项资金归集与使用,在本级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理事审议通过后,由本会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四)本会资金支付实行会长或由会长委托一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资金收支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涉及审批人的支出须由另一人审批。 (五)本会资产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本会秘书处负责对本会各种资产登记造册,并在管理人员更换时做好清点移交手续;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占用或挪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会号召: (一)有条件的会员自愿并量力向本会捐赠“汪氏家族公益、慈善基金”,或免费提供本会日常办公、谱牒资料展示、交流接待所需的固定场所。 (二)有条件的会员捐赠所收藏的六十年以上的老谱,或免费提供所收藏的各类汪氏宗谱、汪氏书籍、汪氏史料、汪氏宗亲活动光盘等文化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由常务理事会拟报章程修正草案,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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