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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党政在职人员在民间组织兼职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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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8 23: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与人之间就应该多一点理解,多一份关怀及宽容。何况我们都是汪氏子孙。。。

网络本来也是宽松的,大家多体谅,也不要太在意,来到我们网上的本家,用心都是好的...

有关党政在职人员在民间组织兼职问题探讨,大家探讨得比较激烈,特设专贴探讨,其它贴中的相关内容移到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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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8 23: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汪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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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亮本家:
首先感谢你不辞劳苦为宗亲之事业而奔忙.关于党政在职领导干部不能在外兼职的规定,中央和省委已三令五申,并多次进行过清理整顿.,现在已作为一项重要党纪政纪写入有关规定中.作为国家干部和共产党员理应遵守.就象社会上的各种正规的学会,协会,我们都不能在其中兼职.只允许已退下来的人担任.或者辞去公职再任职.何况宗亲会这种多少带点封建宗族性质的组织,我们就更不能堂而皇之地参呼其中了.一旦有人举报,对我们会有非常不利的影响.希望大家能理解.但我们毕竟还是汪氏子孙,明里不行,暗里还是可以帮忙做一些事,对整个宗亲之正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责无旁贷.
汪奎复

[42 楼] From:湖北省武汉市电信ADSL | IP:61.183.70.181 | Posted: 2006-08-04 10:57\"评分\" \"禁言\" \"顶端\"
汪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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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复本家:
挂名也不行,任何形式的名义上的招牌都不能有.建议请一些已退休的有一定影响和学识且热心这方面的汪姓前辈参与.这样会大大提高该会的影响力和研究的质量.

[43 楼] From:湖北省武汉市电信ADSL | IP:61.183.70.181 | Posted: 2006-08-0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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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8 23: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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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汪奎本家提醒,查了下资料,只有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任民间组织负责人(正副)会长、秘书长,其它不知还有什么规定,目前是在筹备阶段,是不是筹备负责人也不可兼不是很了解,上次参加首次筹备会的汪晓华本家是我们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有空我去咨询他。
QUOTE:
市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 市民政局
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省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和省民政厅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规范中介〔2004〕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顿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1,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含市管干部)不得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凡已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的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必须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辞去所兼任职务.不愿辞去在行业协会所兼任职务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辞去公职且不保留公务员身份.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 3 年之内,其他公务员离职 2 年之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兼职问题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2,行业协会应按照财政部制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财务现由机关业务处(科,室)代管的,其业务主管单位应在进行审计,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监督有关业务处(科,室)将财务移交给行业协会.
3,行业协会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处(科,室)合署办公,搞"1套班子,两块牌子".无独立办公场所的行业协会,必须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整改到位,行业协会办公场所须悬挂行业协会登记证书正本.
4,凡是未达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50 号令)所规定的会员数量的行业协会,必须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补足会员数量.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本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范围和"入会自愿"的原则发展会员,不得强制发展会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发展会员.
5,对因机构改革或者职能调整,行业协会业务范围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界定业务范围,或者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
对于行业划分过细,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者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应由业务主管单位作出合并,重组或者注销方案,并负责实施.
对于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分别由两个以上业务部门主管的,由编制部门裁定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后,指定1个业务部门提出合并或者注销方案,并负责实施.
对于不能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协会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不明显,难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行业协会,应依法予以注销.
6,民政部门要严格核准行业协会章程的业务范围,对于过去已核定,但现在情况已发生变化的,要在这次整顿规范过程中重新核定.依章程重新核准的行业协会应在半年内按照本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昔,业务范围和程序相应调整会员和行业协会领导成员.
7,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凡1人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变更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又以同样的名称在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编制部门应注销其事业单位登记.今后,编制部门不得审批含有社团名称的事业单位,已审批的应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更名.
8,现行国家政策允许行业协会办实体,但不允许行业协会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业协会自办或者合办的经营性实体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行业协会以自身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 30 日之内终止业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9,民政部门是各类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上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各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都必须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已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批准成立并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必须在 2005 年 12 月31 日之前到民政部门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民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
十,各级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存在上述问题的行业协会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按时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行业协会,劝其注销;3 个月之内不申请注销的,民政部门应依法予以撤销.


《黄山医疗器械网》与您共同发展!
《故园徽州网》与您共同为振兴徽州而努力!
《汪氏宗亲网》汪氏的网上家园!

[44 楼] From:安徽省黄山市电信 | IP:61.191.71.79 | Posted: 2006-08-0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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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8 23: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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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明的文件,各地可能还会有更具体的文件,现在主要看各自上级领导的态度。。。

大家各自理解、把握吧。。。

本来,为家族里的事,挂不挂名,大家并不是很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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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楼] From:江西省鹰潭市电信ADSL | IP:220.176.239.160 | Posted: 2006-08-0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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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那是指“行业协会”,不是指所有的社会团体。


桐汪
[48 楼] From: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电信ADSL | IP:220.179.24.113 | Posted: 2006-08-05 22:35\"评分\" \"禁言\"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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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与我们的法律顾问本家汪晓华通了电话,有时间他会上来就此在职人员参与问题作比较专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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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楼] From:江西省鹰潭市电信ADSL | IP:218.87.189.180 | Posted: 2006-08-05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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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奎本家于 2006-08-02 09:41 发表评论

“象我们国家工作人员最好不要加入,一来是因为国家有规定不能参加这类组织 ”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当然,公务员也不能参加非法组织。无论是文化研究会,还是宗亲会,只要依法成立,都是合法组织,且是非营利性组织,故作为公务员参加一般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现在一些重量级的公务员担任民间团体、群众性组织的负责人的情况也很常见,比如市领导兼任某法学会会长、某研究会会长、某慈善基金会负责人等。但各地具体规定不一样,各地的公务员还得服从当地的规定,故汪奎本家的担心不无道理,还是请大家各自把握吧,不过,作个一般会员应该没什么问题的。
而且汪兴吾本家认为“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那是指“行业协会”,不是指所有的社会团体。此理解亦有道理。据我所了解,到目前为止,有些法学会的会长都是由政法委书记担任的,律师协会的会长由司法局局长担任。

[50 楼] From:湖南省 | IP:222.48.92.12 | Posted: 2006-08-06 08:30\"评分\" \"禁言\"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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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汪奎本家于 2006-08-02 09:41 发表评论 “象我们国家工作人员最好不要加入,一来是因为国家有规定不能参加这类组织 ”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当然,公务员也不能参加非法组织。无论是文化研究会,还是宗亲会,只要依法成立,都是合法组织,且是非营利性组织,故作为公务员参加一般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现在一些重量级的公务员担任民间团体、群众性组织的负责人的情况也很常见,比如市领导兼任某法学会会长、某研究会会长、某慈善基金会负责人等。但各地具体规定不一样,各地的公务员还得服从当地的规定,故汪奎本家的担心不无道理,还是请大家各自把握吧,不过,作个一般会员应该没什么问题的。

本家说的对。只要是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性、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是可以参加的。否则我也不能介入了。


[51 楼] From:河南省商丘市 | IP:218.29.6.180 | Posted: 2006-08-06 08:45\"评分\" \"禁言\"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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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孤烟就是刚才说的我们法律顾问本家汪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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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楼] From:江西省贵溪市电信 | IP:218.95.104.18 | Posted: 2006-08-06 08:55\"评分\" \"禁言\"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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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讨论非常必要和及时,本来搞研究会是件好事,倘若因不懂或误解法规致使某些本家受到负面影响,则成了好心办错事了。讨论一下,通过我们的法律顾问一指点,大家心明眼亮,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岂不更好吗!
谢谢晓华本家!

[53 楼] From:美国 | IP:58.49.120.238 | Posted: 2006-08-06 11:34\"评分\" \"禁言\" \"顶端\"
清晨的山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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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奎本家发表于42和43楼的意见大家要考虑,不要因此产生对各地汪氏本家的不利影响。作为汪氏后代,大家都会为宗亲的联谊、联络默默地做工作的,并且不会看重名份什么的。

清晨的山风(45世俊公之后嗣,93世。
QQ:414679244)
[54 楼] From:安徽省黄山市电信ADSL | IP:218.23.153.45 | Posted: 2006-08-06 15:59\"评分\" \"禁言\"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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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漠孤烟”的意见和各地具体规定,以服从当地的规定为原则,各自把握。


清晨的山风(45世俊公之后嗣,93世。
QQ:414679244)
[55 楼] From:安徽省黄山市电信ADSL | IP:218.23.153.45 | Posted: 2006-08-0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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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两句:一般公务员与在职领导干部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后者的要严格得多;一些促进会与纯协会组织不同,主要是由机构改革中撤销的企业主管厅局(如机械厅,物资厅等)演变而来,还多少带有部分行政职能,具有过渡性质,其人员主要是原厅局的,但已不属于公务员系列;宗亲会属民间组织,很显然任何党政公职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党政领导干部是不允许参加的,更不能在其中任职了,但退了休或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是可以的;企业或党政机关以外的所有组织的工作人员是完全可以参加的,所以要特别欢迎这类同志参加,尤其是在企业当老总的本家,要义不容辞,自报奋勇地参加,用实际行动为宗亲事业做贡献! 汪奎
[61 楼] From:湖北省武汉市电信ADSL | IP:61.183.70.181 | Posted: 2006-08-07 10:07\"评分\" \"禁言\"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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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大漠孤烟:
我们不仅受<公务员法>制约,更重要地是受各种党纪政纪规范.后者比前者要严厉和具体得多.望诸多本家谅宥为盼!另者你提到的政法委书记兼任法学会会长,司法局长兼任律师协会的会长都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是要整改的,这可能在县级或以下比较多,属于典型的有禁不止,顶风做案,一旦追查下来,是要受处分的.再者你网名隐晦入深,琢磨不透,颇有恐怖歪邪之感,建议你改掉此网名,同时扩大眼界,多学习些部门法规及相关法律.共勉!

[62 楼] From:湖北省武汉市电信ADSL | IP:61.183.70.181 | Posted: 2006-08-0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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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干部参加,在职干部作后备力量

汪奎所见高明,每逢唱戏各种各样角色都要,台下台上,台前台后,总而言之把戏唱好
[63 楼] From:江西省景德镇市 | IP:218.64.133.92 | Posted: 2006-08-07 13:52\"评分\" \"禁言\"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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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汪奎本家:
1、你的担心我能理解,所以我说各地情况不同,各自把握,不能勉强。但党政领导担任群众团体负责人的现象还是比较多的,兹举两例:
(1)全国性群众团体——中国法学会
会长:韩杼滨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成立于1949年6月。组织网络已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2)地方性群众团体——黄山风景区计划生育协会亮相2006-07-27

为更好地发挥群众团体优势,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参与景区人口计生工作,进一步促进景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7月26日,黄山风景区计划生育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参加会议的代表共80人,其中:正式代表78人;特邀市、区人口计生委代表2人。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山风景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黄山风景区计划生育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54名、常务理事11名,管委会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吴积顺当选会长,管委会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蒋万榜当选第一副会长,政治处副主任王恒来当选常务副会长,集团公司副总裁王自云、计财处副处长姚敏生、股份公司总裁助理解传富三人当选副会长。
黄山风景区计划生育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更好地发挥群众团体优势,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景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本家提醒我要多学习,我非常感谢,但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任何人都无法穷尽,如果我说错了,还请谅解。
3、本家说:“你网名隐晦入深,琢磨不透,颇有恐怖歪邪之感。”我认为本家过于谨慎小心。你难道没有读过“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美丽唐诗?难道不能感受到其中迷人的意境?难道不能联想起祖国河山之壮美?诗人王维只用10个字就生动而形象地写出了塞外雄奇瑰丽的风光,国学大师王国维称之为“千古壮观”的名句。实话说,我非常喜欢这两句诗。但我还是要感谢你的好意。

[64 楼] From:湖南省 | IP:222.48.93.96 | Posted: 2006-08-07 22:49\"评分\" \"禁言\"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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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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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楼] From:江西省鹰潭市电信ADSL | IP:220.176.239.149 | Posted: 2006-08-08 01:26\"评分\" \"禁言\"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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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需要理解。。
虽然不出面,其他方面会给予极大的关注和支持!!

[66 楼] From:河南省商丘市 | IP:218.29.6.179 | Posted: 2006-08-08 08:00\"评分\" \"禁言\" \"顶端\"
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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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万岁!
[67 楼] From:美国 | IP:58.49.123.207 | Posted: 2006-08-0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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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8 23: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汪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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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法律顾问:
先说你举的两例都不能说明问题。一个是已退休的前检察长,当然可以。一个是实行事业编制的单位,本身就不在此限。我说得是在行政编制的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干部不行,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都可以,退休的就更没问题了,不知我说清楚没有,搞法律的人应当有很强的逻辑推导能力;再说你网名不雅的问题,取网名是你的权力,别人的意见可听可不听。我想汪氏宗亲网应当办成一个高雅调的网站,应当坚持健康、文明、时尚、实在的主旋律,这样才能走得更远! 欢迎大家辩论。愚人废话

[68 楼] From:湖北省武汉市电信ADSL | IP:61.183.70.181 | Posted: 2006-08-08 16:11\"评分\" \"禁言\"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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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达国家来看,国家公务人员是不能参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这是在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我国在法律方面也是在逐步向这方面完善的。很多地方还根本没有跟上这个步伐,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民主法制方面极不完善有关,与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关。
正是这样,在认识上,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的理解是会有差别的。有的地方即使是中央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在执行上也跟不上去。从全国各地看,有些地方近年来只是在清理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盈利性组织问题,有些地方对参与其他社会组织也在澄清之中。
所以,我建议不要在这方面争了,多争没有什么意义。
为了家族的事业,我们不管通过什么形式、什么途径给以关注和支持都可以。

[69 楼] From:河南省商丘市 | IP:218.29.6.166 | Posted: 2006-08-08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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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8 23: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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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怕认真二字,汪奎本家是否过于太认真了,你们那里对领导干部参加社团组织要求太严,可以回避,我们要成立汪氏宗亲协会的目的是便于全国汪氏宗亲联系,共同完成续谱事业,并没有想搞什么宗教活动或违法事情,凡是原则问题和违纪违规以及违法的事情我们尽力把握,成立汪氏文化研究协会的信心坚决不能动摇,如果说得不对.清原凉
[70 楼] From:江苏省昆山市移通 | IP:211.143.24.250 | Posted: 2006-08-08 19:19\"评分\" \"禁言\" \"顶端\"
汪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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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心为汪氏尽一份力,都可以有相应的途径来的!如果本家觉得参与本次的活动会影响到自己的发展,本家大可不必参与.本网也不想看到本家因此事落的不愉快,更不想看到宗亲之间有不愉快的事发生.大家只要尽心就ok拉!

新桥渡头生身世,玉峰赤姑竞春晖!
建德玉华汪氏慈行胜忠是也!

[71 楼] From:浙江省杭州市电信ADSL | IP:60.176.225.4 | Posted: 2006-08-08 21:30\"评分\" \"禁言\" \"顶端\"
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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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干、愿不愿干及如何把握政策和法律都是个人的事这个问题没必要再争下去,多争无益,还是能出多大力就出多大力,能干多大事就干多大事,共同为汪氏文化研究尽点心吧。
[72 楼] From:湖南省 | IP:222.48.93.141 | Posted: 2006-08-0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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