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汉阳汪氏创修宗谱凡例 一、谱有二式:曰世图,曰纪原图。世图,所以明五宗、彰五服,即欧阳修氏世经人纬之法也;纪原图者,溯其本源,揭其支派,即苏老泉派联系属之法也。吾族谱牒,依文公家礼演出:大宗子孙,年虽少,必列于前;小宗子孙,年虽长,必列于后。嫡子,年虽少,必列于前;庶子,年虽长,必列于后。又标明某支、某祖及世数。既亲亲,又长长,故不赘。图系自一目了然也。 一、谱世传,仿《史记》传,兼汉唐以下诸誌铭之法:书名、书字,有别号者,书别号。书行,书生卒年月日时,葬某地,地有形者,书某山、某形、某向。娶某氏,生子几,名某某。女已嫁,书适某;未嫁者,书许某;未许人者,书待字。 一、谱传于先世其远而不知者,则存其略,近而可知者则备其详,所以阙疑而传信也。 一、子孙必依世派取名,若字与外号虽任其自定,亦不可与近代世派相混,凡有犯祖讳及尊长讳者,存则更之,亡则以字音相同相近者易之。 一、男子不问仕隐,凡有卓行文才可为子孙式者,妇女无分妻妾,凡有纯德懿行可为闺门法者,则另记行,实扬善之义也。 一、子孙有迁远居立业成家,必同族公正人访的,然后入谱,庶无滥宗之弊。 一、男子无后者,不书绝,亦不书止,盖不忍直言不幸之意;有女无子,书女许某、适某,以女亦有门楣之庆也。 一、女子已嫁,夫亡能守节而受旌表者,必详记,附谱后。 一、谱必直书,无过誉,若无可书,不过记其生卒葬娶而已,或有 小过,则必讳之,《春秋》所谓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也。如或忤逆不孝、不悌、乱伦悖理并犯盗贼奸淫及图谋不轨而有污祖先者,轻则掩谱议罚以观后效,重者即行削名下谱,并逐之出族以肃纪纲。 一、男女殇亡礼注,生未三月不成殇,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八岁至十一岁为下殇,十二岁至十五岁为中殇,十六岁至十九岁为上殇,不成殇并无服之殇,皆不书,下殇中殇,只于父行下附名,上殇书生卒葬,以其成人也。 一、卑幼葬附尊者墓及妻附葬夫墓,皆曰附葬。尊者葬于卑幼墓夫同妻墓皆曰合葬。 一、祠宇祭田以及各支、各房祭产丘段界址并坟墓,俱照契约刊谱,子孙世世守之不许典卖,违者处以家法。及外人侵夺者必呈官讼明,不得辞其费也。 一、祖先名字,为后人者所必讳,然临文不讳,书有明徵,况谱牒乎?所以传久远不可避微嫌而没先祖名字也。 一、谱中如系嫡妻,书娶某氏;继室,书继娶某氏;侧室书纳庶室某氏。如殁后,嫡书妣某氏,继室书继妣某氏,侧室书庶妣某氏。 一、夫妇一伦亦姒续所关,本谱中有未娶而卒者,有已娶无子而者,不书无传及止或阙,盖不忍心书之也。妇因夫故无子而再醮者,直书娶某氏再醮不避以警失节也;有子而再樵者,,亦如无子者同,使之有母也,有子随之,冀回宗也。 一、本宗出嗣入赘者,谱中应注明出嗣入赘某姓,望其回宗也。至异姓入嗣者,应以创修谱竣请示建祠时为限,因前人入嗣已久,书嗣入嗣附载各支卷末,存忠厚也。以后不得援此以为例。 一、修谱经费,均系由族中各房各支印谱之页数摊出其款,如族人有热心乐捐者亦极表欢迎,并标名谱首,或由督修直书于序,以誌不朽也。 一、印刷宗谱因经费不充,仅装订伍拾贰部,外红谱黄谱两种,悉未付印之。并购置樟木谱箱同谱部之数,每个系现洋四元三角,均由领谱者摊出此款。 一、领谱之人本支拟以九十一世之长房后裔现在者为限,至于余谱公议每部若干元。(另表登后)。 一、领谱之人理应亲书领具手据并加盖私章,以昭郑重也。 一、宗谱定例,每届五年邀集存谱之人晒谱一次。 一、宗谱定例,十年一汇抄,三十五年一刊印。分给后人,必盛以木箱,固以锁钥,分付各房领谱之敦厚年长者珍藏。除天灾外,如有污损失落、擅自涂改、添注抄誊及借人观览者,一经查出,凭公议罚,以警效尤也。 一、同姓不婚,周礼则然。盖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故自来以为戒。其有犯此嫌者,事成,以往不可追悔,今改书某氏以避其姓而遵古礼,资加警惕,俾后世勿敢再犯者也。 一、出继承房之子,必于本生父母名下,书明某第几子出继某为子,不忘其所生也。立嗣者名下,书立某第几子承嗣,以免含混,但不许立异姓致滥宗支,所以重其嗣子之有孝道也。 一、谱以联族分支为主,须贵条理分明。发源之来,尤贵脉络连贯,方合一族而为谱,于各支过篇处注明某房某公支下,世系明晰,庶通族联为一贯,亲疏罔问。 一、凡有功于宗族及建祠修谱之人、节烈之妇,向有贤行足为法式者,另立传序,以存其实,其有哀伯道、悲庭坚者,为之立后不绝其祀,然必确有贤行,方可为之,不得稍滥致不足为人法戒。 一、祠基未得固定,祠宇仍未修建,祠基及祠宇之图未绘之,以待其成,再行规绘而定之。 一、吾自安徽迁居汉阳,分支始祖之墓坟生卒葬,有可考者详注之;无法寻获不能得者,只得付诸阙如,以待其后之考者焉。 一、凡本支前有世系失考者,无从寻获,徒叹奈何,兹依据亲支嫡系多者,插入某祖之下,直书嗣子,现居某地,另立世传以代接之,而免失其真传,此为承先继后之由来也。 时在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岁次戊子 孟秋月 上澣 合族同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