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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潜善罢官 汪伯彦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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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 21: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潜善罢官 汪伯彦免职

——摘自:《续资治通鉴精选》

黄潜善,宋邵武人,字茂和,徽宗时进士。北宋末年知河间府,康王(赵构)开大元帅府,他被任为副元帅。高宗即位后,任右仆射,逐李纲、张所,杀陈东、欧阳澈,主谋南迁扬州。后居左仆射,与汪伯彦同居相位。因循苟安,不作战备,为军民所痛恨。公元1129年扬州失守时,几为军人所杀。后被贬逐至梅州,病死。

汪伯彦,宋祁门人,字廷俊,举进士。北宋末年知相州,康王到河北,他率兵保护,遂受信任。高宗即位后,任知枢密院事。旋进右仆射,与黄潜善同居相位。专权自恣,主谋南迁扬州,不作战守之计。公元1129年扬州失守后罢职,后又知池州、宣州,以献所著《中兴日历》,升至检校少傅。

公元1129年二月二十日,罢免尚书左仆射黄潜善、右仆射汪伯彦的职务。

当时御史中丞张澄上疏弹劾黄潜善、汪伯彦罪状二十条,说:“黄潜善等当初没有筹措安排,只坚持留住陛下,致使皇帝遭难,这是第一条罪状。禁止士大夫搬家,立法过于严苛,议论的人都说:‘天子六宫逃过江去,我等辈难道不是人?让我们要落入敌人之手!’归怨于皇帝,这是第二条罪状。自真州、楚州、通州、泰州以南的州郡,都被溃散兵卒破坏,这是第三条罪状。祖宗的神主和神御不先行渡江,一旦皇帝起行,则仅仅让一两个兵卒抬来,倾摇暴露,令行路的人见了都心酸,这是第四条罪状。建炎初年,河南只有三个郡被金人攻破,自从黄潜善等执柄大任以来,直到淮河,所存的州郡已经没有几个了,这是第五条罪状。士大夫既不能预先知道渡江的日期,一旦转移,多被敌人屠杀,这是第六条罪状。行在的军队,津发渡江不及时,仓促之中溃败逃散流窜于东南地区,这是第七条罪状。左藏库的金帛特别多,不下令装载运输,全部为敌人所占有,这是第八条罪状。从澶州、濮州到扬州,全被敌兵占领掳掠,使生灵陷于困苦,这是第九条罪状。谢克家、李擢,都受过伪楚的任命反而提拔使用,这是第十条罪状。黄潜善在王黼为宰相时,得到了侍从官位,所以今天的侍从、卿监官大多是王黼的门客,汪伯彦则引用梁子美的亲党,牢不可破,这是第十一条罪状。职事官中上言时政弊病的奏状,都交付御史台抄录节选申报尚书省,堵塞向朝廷进言之路,这是第十二条罪状。用朝廷的名号爵位以要挟士大夫,这是第十三条罪状。行在与京师各设置百官官署,设官重复,耗费国家财用,如因为皇帝巡幸而设置御营使司,则枢密院实为虚设,设置提举财用司,则户部成为有名无实的职位,这是第十四条罪状。许景衡有渡江的建议,排挤他以至死亡,这是第十五条罪状。黄潜善等身为御营使,多占有兵卒自卫,不回避嫌疑,这是第十六条罪状。与敌人相对峙,侦察瞭望的人全然没有,仅仅根据道听途说的话便信以为真,导致如此狼狈不堪,这是第十七条罪状。敌人的骑兵已经逼近,尚敢于挽留皇帝,这是第十八条罪状。卢益从散官之中提升为八座大臣,便进官为枢密副使;汪伯彦的门客为起居郎,有罪当调任外官,竟然授他为集英殿修撰;黄、汪二人结党营私,专务欺骗皇帝,这是第十九条罪状。国家几乎辱没,不知道引以为罪,这是第二十条罪状。”奏疏进呈之后,未予回报,便把此状申报到尚书省,黄潜善、汪伯彦才又请求离去。签书枢密院事路允迪上奏说:“时下正处在艰难紧急之时,不应该匆忙更换辅相,请留他们以观后效。”有诏将他们押赴到都堂治理事务。不久都罢官为观文殿大学士,黄潜善为江宁府知府,汪伯彦为洪州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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