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总会筹备委员会 于 2015-12-5 00:46 编辑
附件3:
中华汪氏宗亲总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组织及会员行为,维护本会组织及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及网址、住址:
一、名称:中华汪氏宗亲总会:(英文译名:China's Wang's Cla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WCA )。 三、本会住址:(备选住址:北京、上海、香港)。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竭力引领汪氏宗亲追根寻源、认祖归宗。 二、大力弘扬包括汪氏宗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内的全人类优秀传统文化。 三、依法促进汪氏宗亲团结互助、共同富裕、繁荣昌盛。 四、努力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和谐、世界和平,为实现包括汪氏宗族在内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居住在世界范围内、祖籍在大中华区域(包括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内汪姓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或其全资、控股企业、事业法人(以下简称团体)自愿组成的汪氏宗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自治组织。
第五条 本会基本原则: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大力推广、弘扬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依法行使、履行法定权利、义务,依法维护汪氏宗亲的合法权益。 四、始终坚持、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制度。
第六条 本会及各分会依照居住国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接受法定机构对本会的指导、协调与监督。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发起人自然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一)、申请人合法身份证证载姓氏为汪姓;或因避难、感恩、入赘等历史缘故致其改为他姓,但自认为汪氏后裔,且一直续有汪氏族谱。 (二)、申请人在遵守居住国法律的同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认祖归宗、自愿弘扬汪氏先贤美德、自愿传承包括汪氏优秀传统文化在内的全人类优秀文化成果,自愿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奉献人力、物力、财力。 (三)、申请人在近5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五)、申请人取得本会颁发的《中华汪氏宗亲总会个人会员证 书》(以下简称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合法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公益、慈善业绩。 (二)、申请人在遵守居住国法律的同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弘扬汪氏先贤美德、自愿传承包括汪氏优秀传统文化在内的全人类优秀文化成果,自愿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奉献人力、物力、财力。 (三)、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加入本会,且其股东(代表)大会或出资人(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同意其加入本会。 (四)、取得《中华汪氏宗亲总会团体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证件。 (一)、个人申请入会:向本会或者各分(支)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以下简称入会申请书),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二)、团体申请入会:向本会或者各分(支)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团体入会申请书》(以下简称入会申请书),并附下列文件: 1、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验原件)。 2、同意申请人加入本会的申请人《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或《出资人(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人入会资格审查: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或各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在收到申请人送达的入会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申请人入会资格的审查。 三、颁发会员证: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或由各分会常务理事会核发会员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会员会籍登记管理: 一、个人会员会籍由该会员户籍地或常住地的本会分会登记管理,报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备案。 二、团体会员会籍由该会员登记、注册地的本会分会登记管理,报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会会员大会,享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相应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合法活动。 三、在依法维护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前提下,优先获得本会及其会员有关汪氏宗族文化的各种研究成果使用权。 四、本会会员有关宗族文化的研究成果,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享有在本会会刊、网站上优先登载、发布的权利。 五、有权按成本价获得到本会会刊。 六、对本会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法定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居住国法律及本章程,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自觉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公布实施)。 四、自愿向本会捐赠“汪氏家族慈善基金”(金额不限)。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本会各级机构及会员活动真实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汪氏宗族的历史文献研究成果及资料。 六、法定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分会常务理事会注销会员会籍、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自然人会员死亡。 三、法人会员破产、解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之一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从事损害本会会员共同利益活动。 四、无故连续两次不参与本会组织活动。 五、经司法审判并被判定有罪。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或分会、支会最高权利机构,对本会或分会、支会全体会员负责。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本会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会或分会、支会当然会员代 表。 二、本会个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一)、本会支会会员代表:在该支会全体会员中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得赞成票数高者依次当选;会员代表名额由该支会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二)、本会分会会员代表:在其所属各支会会员代表中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得赞成票数高者依次当选;会员代表名额由各分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三)、本会会员代表: 除本会发起人为自然当选会员代表外,其余会员代表在分会会员代表中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得赞成票数高者依次当选;会员代表名额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会章程和本级规章制度。 二、审议、批准本级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级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关于各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职位、职责“三定”方案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级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 以及汪氏家族慈善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告。 五、选举或罢免本级常务理事会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六、选举或罢免本级监事会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或解散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本级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 二、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本级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在会前十五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程等书面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及其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五、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当选人员必须获得出席代表1/2以上的赞成票,得票高者优先当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其后三十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1/3联名向本会常务理事会书面提议; 二、监事会作出决议; 三、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为本会或各分会最高执行机构,对本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或分会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均由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在本级理事中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执行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拟订本级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报本级会员代表大 会审议。 三、拟订本级年度财务计划及收支预决算草案,报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拟订本级常务理事会各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职位、职责、薪酬“四定”及其调整草案,报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审批。 五、组织本级各项会务活动。 六、管理本级资产,保障资产安全。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级名誉理事长及顾问委员会成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本级各机构工作人员。 九、接受、答复、处理本级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审定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十一、本级会员代表大会予赋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本级全体理事出席,本级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名誉会长、顾问委员会主任、下一级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理事长或支会长列席。
一、常务理事会会议包括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3理事联名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应出席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常 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在会前十五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程等书面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须有2/3以上出席人员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一、常务理事会理事长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签署本级常务理事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聘书,以及以本会或分会名义制发的文件。 (三)、组织实施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代表本会或分会对外签订合同、参与各项社会活动。 二、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任职条件: (一)、不限性别、年龄,身体健康,能够满足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需要。 (二)、家庭和睦、尊老爱幼、才智过人、亲和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事业有成,实力雄厚,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及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心公益、乐善好施,自愿为汪氏宗族繁荣兴旺奉献人力或物力或财力。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内设工作机构:秘书处、财务部、汪氏宗谱部、公益事业部、实业促进部。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若干名。秘书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会各种文字材料草拟、打印、用印、收发、送(传)阅,以及各种纸质、电子版文档的保护与管理。 二、负责承办本本级各种会议,草拟本级各种文字材料。 三、负责本级内设机构及下一级分支机构之间的联络、协调、服务。 四、负责对外宣传、联络、协调、服务。 五、负责收集会员建议、意见,做好宣传、解释、答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财务部:设部长1名,会计1名,出纳1 名。财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并定期公布本级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及汪氏家族慈善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告。 二、负责本级财务收支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三、定期向本级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负责人报送本级财务收支各专业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四、 负责本级会计档案保管,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准确、合法。 五、负责定期向会员公布本级工作经费及汪氏家族慈善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汪氏宗谱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研究员若干名。汪氏宗谱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保管有关汪氏宗族文化的各种史料。 二、负责汇编《中华汪氏宗亲总会大事记》、《中华汪氏通宗世谱》,协编各地支系《汪氏族谱》。 三、负责本会网站的日常运营管理。 四、负责联络国内外汪氏宗亲,并处理汪氏宗亲关于汪氏谱牒的来信、来访事项。 五、不定期组织召开各层次的汪氏文化研讨会,及时发布汪氏文化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公益事业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公益事业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并汇总登记汪氏宗亲贫困家庭信息资料。 二、受理汪氏宗亲的贫困资{救}助申请。 三、拟报安排中华汪氏慈善基金实施资(救)助项目专项报告。 四、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资(救)助项目,并将(救)助项目实施结果如实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实业促进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若干名,专员若干名。实业促进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汇总、研究国家、地方关于产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为汪氏企业家的投资兴业项目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及协调、服务。 二、不定期组织汪氏宗亲企业家联谊活动,促进汪氏宗亲投资企业的合作共赢。 三、负责本级经济实体的筹建、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会最高监督机构,对本级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一、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 二、监事由本级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对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本级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级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汪氏爱心慈善基金收支预决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级各项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本级资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本级内设各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本级常务理事会及其内设机构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对会员入会、退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履行本级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本级全体监事出席,本级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列席。 一、监事会会议包括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由本级监事长召集。监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本级1/3监事联名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前,本级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在会前十五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程等书面通知出席、列席人员。 三、监事会会议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员赞成方能生效。
第六章本会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设立具体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拟定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与其上一级对应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及内设机构、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由其上一级机构根据本章程及会员人数等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顾问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及各分会设立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2 名,委员若干名。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会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本会重大决策的制定,列席本级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三、不定期开展汪氏文化调研及成果交流活动。
第三十七条 顾问委员会主任由本会或分会名誉会长兼任。顾问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一、性别不限,年满70周岁以上。 二、家庭和睦、尊老爱幼、才智过人、亲和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事业有成,实力雄厚,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及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心公益、乐善好施,自愿为汪氏宗族繁荣兴旺奉献人力或物力或财力。
第八章 工作任务和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以大中华区域内汪氏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为主要内容,开展汪氏优秀传统文化学术研究与交流,适时举办有关学术研讨会。 二、办好本会网站,编纂《汪氏族谱》,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态度,对汪氏祖源、发展、分支、迁徙进行考证研究,引领汪氏宗亲寻根问祖、认祖归宗。 三、多方筹集资金,分期分批对年久失修且具有文物价值或历史意义的汪氏古墓、古祠、古建筑等文物、古迹,进行修缮或恢复重建,落实保护措施。 四、管好用好汪氏家族慈善基金,努力实施以大中华区域内汪氏宗亲为主要对象的扶危济困、捐资助学、兴教育贤、赈灾安民等慈善活动。 五、最广泛动员、吸引汪氏宗亲参加本会活动;大力发展本会经济实体,不断壮大本会软、硬实力。
第三十九条 中华汪氏族谱编撰工作准则: 一、坚持尊敬祖宗、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正本清源,理清世系、长幼有序,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二、反对先入为主、强者为主、主观臆断、生编硬造。 三、广泛动员各地汪氏宗亲编谱人员和热心汪氏宗族事业人员参 与,依靠群体智慧和力量,开展汪氏族谱编撰工作。 四、研究资料或成果未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扩散;已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资料或研究成果,由常务理事会安排需统一保存,以防遗失。
第九章 资金(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资金来源: 一、工作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具体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拟报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汪氏宗亲个人或其投资企业的资助。 (三)、资金利息收入。 (四)、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 二、汪氏家族慈善基金来源:本会会员或其投资企业捐赠。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金归集与分配: (二)、会费归集与分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拟报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非会费资金归集与分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拟报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资金开支范围: 一、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一)、本会会所需的办公设施、用品及办公、差旅费用。 (二)、本会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庆典及文化调研 活动费用。 (三)、本会会专职工作人员报酬。 (四)、本会与他姓宗亲组织之间有关大中华姓氏文化的研究、交流、合作费用。 (五)、汪氏先祖遗迹、遗址修缮、保护费用。 (六)、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法费用。 二、汪氏家族慈善基金使用范围: (一)、表彰奖励汪氏宗亲中杰出学子和杰出才人。 (二)、资(救)助帮扶汪氏宗亲特困家庭或子弟。 (三)、赈济帮扶重特大自然灾害受灾民众。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规定: 一、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二、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会计年度从每年元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三、本会重大经费或专项资金归集与使用,在本级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后,由本级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四、本会资金支付实行本级常务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资金收支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 五、本会资产由本级秘书处负责管理。本级秘书处负责对本级各种资产登记造册,并在管理人员更换时 做好清点移交手续;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占用或挪用。
第十章终止或解散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连续6年不能开展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工作,可以终止或解散本会。 本会会员代表1/2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终止或解散本会的议案。 终止或解散本会的议案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2/3以上赞成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在自终止或解散本会的议案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决定终止或解散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组建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清理本会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或解散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由常务理事会拟报章程修正草案,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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