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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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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十·檀弓下第四》的注解
战于郎。郎,鲁近邑也。哀十一年“齐国书帅师伐我”是也。
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息,遇,见也。见走辟齐师,将入保,罢倦,加其杖颈上,两手掖之休息者。保,县邑小城。禺人,昭公之子。《春秋》传曰:“公叔务人。”
○禺音遇,又音务,注同。辟音避。罢音皮。倦,其卷反。颈,吉领反。掖音亦。
曰:“使之虽病也,谓时繇役。○繇,本亦作徭,音遥。
任之虽重也,谓时赋税。
君子不能为谋也,士弗能死也。不可。君子,谓卿大夫也。鲁政既恶,复无谋臣,士又不能死难,禺人耻之。
○弗能,弗亦作不。为,于伪反,下注“国为”、下“为懿”同。复,扶又反,下“复射”、“谓不复”同。难,乃旦反。
我则既言矣。欲敌齐师,践其言。
与其邻重汪踦往,皆死焉。奔敌死齐寇。邻,邻里也。重皆当为童,童,未冠者之称。姓汪名踦。邻或为谈。《春秋传》曰:“童汪踦。”
○重依注音童,下同。汪,乌黄反。踦,鱼绮反。冠,古乱反。
鲁人欲勿殇重汪踦,见其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丧治之。言鲁人者,死君事,国为敛葬。
○行,下孟反。
问於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也,不亦可乎?”善之。
[疏]“战于”至“可乎”。
○正义曰:此节论童子死难之事。
○“战于郎”,哀十一年齐伐鲁,鲁与齐师战于郎。郎者,鲁之近邑也。案哀十一年鲁人公叔禺人逢遇国人走辟齐师,两手负杖於颈,走入城保,困而止息。禺人见而言曰:“国以徭役使此人,虽复病困,国以赋税责任人民,虽复烦重,若上能竭心尽力,忧恤在下,则无以负愧。今君子卿大夫不能为谋士,又不能致死,是自全其身,不爱民庶,於理不可。”既嫌他不死,欲自为致死之事,故云“我则既言矣”。既,已也。云我则已言之矣,乃践其言,於是与邻之童子姓汪名踦往赴齐师而死焉。依礼,童子为殇。鲁人见其死寇,欲勿殇童汪踦,意以为疑,问於仲尼。仲尼报之云:汪踦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勿犹不也。虽欲不以为殇,不亦可乎?言其可为不殇也。
○注“郎鲁”至“是也”。
○正义曰:案桓十年“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公羊传》云:“郎者何?吾近邑也。”哀十一年齐国书师师伐我,战于郊。是郊头郎邑,故知近也。案《春秋》直云“战于郊”,知与此战于郎为一事者,以其俱有童汪踦之事,故为一也。
○注“禺人”至“务人”。
○正义曰:案哀十一年传云:“公叔务人僮汪锜死。”昭公传云:“昭公子公为逐季氏,公曰:‘务人为此祸?’”“务人”即“公为”也,故云“昭公子”。此作“禺人”者,禺、务声相近,声转字异也。
○注“重皆当为童”。
○正义曰:此云“重汪踦”,下云“重汪踦”,以重字有二,故云皆当为童,以言鲁人欲勿殇,故从《春秋》为童也。注“见其”至“敛葬”。
○正义曰:案《丧服》“小功”章“大夫为昆弟之长殇”,注云“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言之,虽见为士,犹以殇服服之,何以此云“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丧治之”者,《丧服》所论,据寻常死者,虽见为士,犹以殇服服之。汪踦能致死於敌,故以成人之丧治之。云“国为敛葬”者,以其经称“鲁人”,但指众辞,汪踦非是家无亲属,但国家哀其死难,为敛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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