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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汪自成近日一直在关注灾区孤儿收养问题,认为有关部门提出地震孤儿主要由当地政府来安置、由当地民间力量来收养的做法是值得探讨的。
汪自成认为,灾区失去父母的孩子由灾区失去孩子的家庭优先收养,更符合人道主义。但从理智的角度看,灾后重建的压力很大,抚养能力和帮助这些孩子发展的能力有限;而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可以给孩子提供相对更好的抚育条件和发展机会,有助于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经济发达地区的收养活动,还可以缓解灾区当地政府安置“三孤”中其他“两孤”即孤老和孤残人员的压力。
汪自成强调,收养家庭筛选过程一定要透明,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竞争,这样不仅可以相对公正地解决收养人大大超过被收养人的现实难题,而且也能够形成一个软约束,使得收养家庭今后能一直善待被收养的孤儿。
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收养孤儿必须是一个冷静的过程,因为涉及到被收养孩子的一生,理性比感性更重要,务必使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了做善事收养,可以稍候一下。”许宜铭表示。
大龄伤残孤儿怎么办?
像很多机构一样,中国收养中心这两天的电话也几乎被打爆。但是,每当充满爱心的申请人被问及是否能够接受大龄、少数民族、伤残孤儿时,大部分人都打了退堂鼓。很显然,大龄孤儿在收养热中被冷落。
按照中国现行《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如果没有特殊的政策出台,已经满14岁的灾区未成年人只能被爱心人士抚养而不能够被收养。
汪自成一直从事行政法研究,他认为:“在付出大量的精力、财力与心血将被抚养人抚养成人后,法律一开始就否认理应存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对于抚养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势必会阻滞民众抚养这些亟待救助的灾区未成年人的热情。 ”
他呼吁,考虑到汶川地震已经被国家确定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且大量灾区未成年人直面被抚养的难题,故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启动修改程序,建议在《收养法》第3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中,增加一款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收养,可以不受被收养人十四周岁、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汪自成向《中国新闻周刊》坦承,地震孤儿如果年龄超过14周岁,大家收养的热情的确不是很高,但是也不排除有少量爱心人士拥有这样的积极性。更何况对所有未成年人都给予特别关注,这是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的——该《公约》就是将儿童界定为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
汪自成还发现现有孤儿的定义是模糊的。按照中国《收养法》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孤儿应该是指14周岁以下、父母双亡的儿童;但是在民政系统实际对孤残儿童的扶助中,孤儿有时也被定位为未满18周岁、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汪自成认为,这需要抓紧界定。
摘自2008年05月26日15:28 中国新闻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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