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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汪氏阄书》看徽商资本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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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13: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清时期的徽商,在商界“称雄”于东南半壁。其活动范围和经济势力,当时除山西商人外,是鲜有匹敌的。而徽商势力的兴盛阶段,又正当我国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和缓慢发展时期.徽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的资本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原因何在呢?这是史学界长期探讨的一个课题。最近,我们从明清徽州契约中,发现三百多年前一位敷商遗留下夹的一份立阄分产的契约——《汪氏阄书》,对于我们深入研究上述问题颇有稗益。
  《汪氏阄书》现藏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其内容分序言和财产清单两个部分。订立《阄书》的主人汪正科是明清之际徽州休宁的一个商人。他在晚年,“凭亲族人等”订立这份《阄书》,将财产均分三子。实际上这是一件分家的契约。据它的序言介绍,汪正科在明万历三十九年(一六一一年),到景德镇“贸易丝诅帛”,即开设丝织店,在这里经商“迨三十年”。由于他能“克勤克俭,兢兢业业”,所以资本日益发展。到他垂老之年,担心他“逐年所置产业”,儿孙们“日久难以稽查”,又怕他们日后因家产继承“以睚眦伤和”,“以射利伤义”,遂于清顺治十一年(一六五四年)立此《阄书》,将所有田地、山场、房屋、现存银两.借出银两一一“清书于册”。除一部分“批与长孙”外,其余产业分为三份,设立“褔”、“禄”、“寿”三阄让三个儿子拈阄均分。另行“存众产业”归三子共有。 《阄书》计列土田(山、塘、地除外)九十三坵(亩数未逐一载明,无法统计),计租三百零四秤,“老屋”、“新屋”二十余间,楼房前后两进,现存银六百三十两,借出银二百六十四两九饯八分;另外,“各亲朋仍有往来帐目另立有帐”, “景德镇各铺所欠贷价另立有账”。从上列财产来看,汪正科算得上“中贾”之家。
  《汪氏阄书》,虽只是反映这一个商人家产再分配的事实,但这在微商中却又带有普遍性。这份《阄书》为我们了解徽商资本的出路,提供了一些具体而翔实的材料。
  第一、徽州商人往注艰难创业积累了资本,最后,乃因诸子或兄弟均分财产而分散了资本。 《汪氏阄书》则明明白白地反映了这种事实情况。汪正科经营丝帛生意三十年,其资本的积累应不算少,如果他以手中的积累进一步扩大商业规模或按所经营的丝帛生意,把一部分资本投向丝织业的手工业,或投资于以桑麻种植为主的农业,则其资本的发展前景无限。可是,他在家业“充裕”之后,通过立阄分产,将集中的财产转向分散.从而影响了资本的进一步积累和商业规模的扩大.当然.汪正科此时的财产,已经不是手中的流动资金而是房屋、山场、田地,但这也是由集中的商业资本转化来的。他的商业资本先是不断分散于“所置产业”,然后再分散给儿孙,这便是他的商业资本的出路。
  上述诸子均分财产的事实,说明了徽商资本的出路。除受到封建生产方式、政治制度以及社会习俗等等方面的因素决定之外,我国传统家庭中的财产继承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商入资本,影响了资本在流通领域里继续增殖和扩大.从而使资本积累受到限制,甚至消耗了已经积累的资本。徽商资本的这条出路同“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正好是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
  第二、徽商在积累了资本之后,有不少人便投资土地、山场、房屋,走我国传统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老路,从而使一部分资本从流通领城里游离出来。汪正科将经商三十年所积蓄的资本几乎全部转向这些不动产,他自己也由商人转变成了地主。据《阄书》介绍,汪正科小时候家本清贫,父亲 “七龄失估,祖母孀居”,“家徒壁立”。汪正科成人之时,依旧“家道微簿,苦难尽述。”由此推之, 他家的祖上遗产也是很少的。既然如此,《阄书》所列财产,主要都是他经商的积蓄所购置。事实正是如此。在《阄书》所开列的财产单上,大多分别载明“新买”、“买得”、“买M x”的字样。他用商业资本“买得”这么多不动产,除房屋外,又并非自己直接经营,而是采取地租剥削方式交给劳动生产者。因此,《阄书》在开列每一坵田、地座落的同时,都注明租额多少。这份《阄书》,实际上也就记述了汪正科的商业资本——土地——地租的转化过程,说明了这个商人资本,是“逐年”通向封建性的非流通领域,直至最后商业资本完全告磬。
  第三、徽州商人往往在青壮年时,因生计所迫“牵车牛远服贾”“足迹几遍天下”。其中,除少数人远离祖庐在异地置产安家外,大多数人还是“老归故土,以养余年,以长于孙。”他们既“老归故土”,其资本也必然最终流向故土。这是此类商人资本的最后归宿。《汪氏阄书》也反映了这一事实。
  汪正科在景德镇经商三十年,他为什么要告老还乡呢?据他自己说:“不意世道多艰,盗寇充斥,店众连遭焚劫,货物屡被挂欠,一生辛勤,按劳无功。”生意从此清淡下来,只好歇业还乡。这自然是一个方面的原因。其实,主要的原因,他还是受“千年归故土”的观念所支配。从《阄书》中的材料分析,我们认为汪正科从来就没有打算在景德镇这个繁华的瓷都告老,也从未要儿孙们业绍箕裘。何以见得呢?请看事实:一、他在景德镇经商三十年中,其“逐年所置产业”,都在休宁家乡。他不把资本投向异地而流归故土,说明他早作了“老归故土”的准备;二、他的三个儿子——大义、大江、大都分别与休宁的吴姓、金姓、洪姓之女完婚,并在故里成立了家室,可见,他是要儿孙们在家乡做地主,而不希望他们外出从事经商活动。汪正科把几十年的积蓄,不断转移到家乡,在他为儿孙们订立《阄书》之日,其商业资本实际上巴经化为乌有了。
    我们通过《汪氏阉书》,对徽商资本的出路略加分析,也就不难了解这个商帮为什么没有跟上历史前进的步伐而最后衰落的重要原因了。


(作者:张海鹏)   原载:《光明日报》198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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