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查看: 8217|回复: 0

【讨论】绩溪一老宅存废引争议

[复制链接]

972

主题

2725

回帖

5万

积分

管理员

http://www.hskaj.com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53962
发表于 2007-7-10 09: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讨论】绩溪一老宅存废引争议 是不是皖南古民居?老宅所有人急盼省文物专家前去鉴定   因为邻居汪建云建新房,绩溪县瀛州乡仁里村村民姜观如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最终,两家人签订了一项协议,约定汪建云新房子建好3年后,汪建云拆除自家的老房子,以改善姜观如家的采光、通风条件。后汪建云并未履行协议。为此,绩溪县、宣城市两级法院均判决汪建云将老房子超2.2米以上部分拆除。 7月4日是绩溪县法院给汪建云的最后自拆时间,若汪建云不将老房子超2.2米以上部分自行拆除,法院将强制执行。就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后不久,仁里村村委会将一封特快专递寄往省文化厅,要求省文物保护部门去实地鉴定该房屋是否属于皖南古民居。该村村支书高建义称:绩溪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仁里村也是一个有着1000多年悠久历史的古村落,之所以向省文化厅申请鉴定,就是避免皖南古民居被不幸拆除。 新房挡了邻家光线协议拆老房子“补光” 早在2001年,汪建云在自家改建的新平房基础上,续建第二层。这引起了其邻居姜观如的强烈反对。姜观如认为汪建云所建房屋已严重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后经村委会调解,两人在当年2月签订协议,约定汪建云将新房旁边的老屋在新房建成3年后拆除,以此改善姜观如家的通风、采光。3年期限届满后,汪建云坚持不拆老屋,姜观如为此在2006年10月31日将汪建云告上法庭。12月19日,绩溪县法院判决汪建云在判决生效一月内拆除协议约定的老屋2.2米以上建筑。 由于老屋东墙与当地一明朝流传至今的“石泉书院”旧门楼遗址相连,法院判决拆除时保留该旧门楼遗址。接到判决书后,汪建云表示该老屋是古民居,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不能随意拆除,而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汪建云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采信。2007年4月7日,宣城中院终审驳回汪建云上诉,维持原判。 是不是皖南古民居急盼省文物专家鉴定 汪建云表示,自己不是不舍得拆除自家的老屋,而是老屋极其有可能是有着百年历史的皖南古民居,若被拆除,无疑是一大损失。他说,自己85岁的母亲就是在老屋里降生的,村里程秀卿等5名80多岁的老人都为他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房子“在我们小的时候,汪建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子了,我们认为,这幢老房确实有些年代了”。 此后,汪建云将老屋可能是古民居这一情况向村里汇报。村里先后四次向绩溪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申请该局派员前来鉴定,后在宣城市文化局交办下,该局工作人员实地鉴定后给出“宅内艺术构件不多,制作工艺略显简单,认定该宅为一幢始建于20世纪30年代初的古民居”。 《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皖南古民居是指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建筑物。因而,按照绩溪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的认定,汪建云的老屋不在保护之列。汪建云对此不服,村民建议他通过村委会邀请省文物专家前去鉴定。汪建云告诉记者,如果省文物专家实地调查后,也认定该老屋不属于皖南古民居,他就立即无条件自行拆除。(记者 朱礼文 张东俊 文/图) 来源:《安徽商报》
QQ:390166960   电话:0559-2354788  2354798 2354088(FA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汪氏宗亲网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皖ICP备20001616号-1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