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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蜈蚣王 于 2006-09-27 08:44:10.0 发表 来自: 新华论坛
退休立法,是当务之急
一 立法的必要性
现在已经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失业的,下岗的和被辞退的原企业职工),和已经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差距之大,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贫富差距境界线,而造成这一巨大差距的时间,竟然只用了短短的七八年,速度之快,差距之大,实在令世人称奇。
我们知道,城乡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距,但是,那是由于改革开放的不同步造成的,可以说,那是改革开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现在,国家已经开始加大对农村改革开放的力度,并实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差距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当然,还存在着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问题,其实,那也是改革开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果国家尽快引入竞争机制,这一问题也会最终得以解决。
但是,企业退休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之间的巨大收入差距,不仅不是改革开放中应该产生的问题,而且,是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的。因为,这完全是由于人为的,政策性的错误造成的,是由于国家对这两批人使用了不同管理办法的〈退休双轨制〉造成的。
自从实行退休职工双轨制管理以来,这一不合理的政策,就遭到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企业退休职工的大力评击,因为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不公正的,不透明的,违反宪法基本精神的政策,它维护了一个小集团的利益,而却牺牲了另一个集团的利益,从而造成了两部分人的巨大贫富差距。
目前,我国已有企业退休职工约近五千万,(如果加上那些在改革开放中失业和下岗的,并已经拥有二三十年工龄的原企业职工,数目将更大)。这些人,现已大多都儿孙满堂,所以,与企业退休职工生活有直接关联的人口总数,可能在2.5亿人左右。这是一个庞大的人群。所以不解决好企业退休职工的低收入问题,将直接导致社会的极大不和谐,不安定。
由此看来,尽快制定一个“统一的,公正的,透明的”退休法,实在是当务之急!
二 退休法中应该包括的最基本内容
1:根据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和国家经济发展中所需要的劳动力情况,制定一个统一的退休年龄。(或者是根据工龄长短而定)
2:对所有退休职工,全部实行养老保险退休制度,按统一的办法进行其退休金的结算。
3:所有职工都必须为自己的晚年生活买单,就是说,都必须购买“养老保险”,并规定一个交纳“养老保险”的最低工资比数,(多者不限)。
4:国家从每个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中,适当的抽出一部分,用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
5:不管是谁,在退休后,就表明了你不再为国家做贡献了,他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他们都有权根据宪法的精神,共同享受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所以,对已经退休的职工,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和在岗职工的收入增加状况,适时的,按统一的办法,给他们增加退休金。(当然,对于为国家作出了特殊而又巨大贡献的人和国家某一级别以上的领导人应该除外)。
6:按照宪法的规定,所有退休职工,都应该享受相同的社会福利待遇,并赋有同样的社会责任。
7:在过度期内,国家可由财政支出,作为每个人在交纳养老保险以前的退休金的补贴。而这个补贴办法,必须对每个人都适用。
8:在实行这个退休法之前,国家必须将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基本拉平。而所用资金,也理应由国家财政支出,不能再从企业在岗职工所购买的养老保险里抽支。(以上两项资金,国家财政完全能够承担)
9: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各地物价的不同,可以象以前那样,规定一个不同地区的退休金计算比数和增加比数。(其实,这一项在每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多少上,就已经体现出来了)。
10:在〈退休法〉制定并实施后,就应该废除一切与该政策相违背的所有其他政策。
三 退休立法的优越性
1:过度时间短,经过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就完全可以实行全国统一,并走上正途。
2:一劳永逸,度过过度期后,政府有关部门,就再也不用为此而犯难了
3: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符合“改革开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强国富民的基本国策。
4:可大大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
5:不会再在这个方面造成某些人非法侵占国家公共财产的现象。
6:能够建立一个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库,
7:提高了广大在岗职工交纳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现在的政策,谁也不愿意买)
8: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
大家还有什么好建议,欢迎再提,多多益善吗!让我们大家共同把这个法律条文完善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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