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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凤丽 (北京师范大学) 转自《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9月
摘要:家谱凡例是家谱纂修的纲领性文字,它既是宗族思想的总括,同时也是家谱内容与编修原则的具体规定。在发展过程中,凡例经历了寓例于文、序例合一和标准凡例三个发展阶段,最终成为家谱修纂体例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凡例包括修谱宗旨、家谱收录范围与具体编修原则三个主要方面,是家族观念与家谱写作技术的文本体现。
关键词:家谱;凡例;历史分期;主要内容
凡例又称叙例、例言、谱例等, 是说明图书内容及编纂体例的文字,并对全书的编纂起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晋杜预《春秋左传序》云:“其发凡以言例, 皆经国之常制, 周公之垂法, 史书之旧章”。可见,所谓凡例即发凡起例之意。“发凡”指阐明全书编纂的宗旨和目的;“起例”指规定编纂的原则、格局、排版样式等具体问题,因此凡例对全书编纂过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唐代刘知己在《史通•序例》中对此有过形象的比喻,他说:“夫史之有例, 犹国之有法。国无法, 则上下靡定;史无例, 则是非莫准。昔夫子修经, 始发凡例”。今人吕思勉在《史通评•序例第十》中说:“凡有统系条理之书, 必有例, 正不独作史为然, 而作史其尤要者也。与其炫文采作无谓之序, 毋宁述条理、明统系, 而作切实之例”。从上述引言中可以看出,在史书的编写历程中,凡例受到了史学家的重视,成为史书编纂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例起源于史书编纂,后被其它种类的图书编纂所借用,其中包括民间家谱的编纂。自宋元以后,民间修谱逐渐盛行,并且修谱者称“谱书与史无异,史录一国之事,善恶俱有;谱录一家之事,书善而不书恶,为亲者讳也”,[1]因此在这种“谱书与史无异”思想的引导下,谱书编纂受到了史书编纂的影响,例如欧阳修模仿汉表作图法将凡例附于卷末,而苏洵则将其载于篇首。欧苏谱法是后世民间家谱编纂的典范,因此凡例也被民间修谱者所接受,并使之逐渐发展开来。
另外,家谱凡例的发展还受到了方志及辞书编纂的影响,但家谱凡例也体现了其与史书、辞书、方志的不同之处。家谱是宗族世系、事迹等宗族民俗生活的文本记录,所以凡例必须在家族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对家族事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家谱凡例是家谱纂修的纲领性文字,它既是宗族思想的总括,同时也是家谱基本内容与编修原则的具体规定。
一 家谱凡例的发展历程
纵观中国家谱的发展过程,无论是内容还是体例,总体上均经历了由简到繁、由单一到复杂、不断充实、渐臻完备的发展过程。与之相伴随,作为家谱纲领文本的凡例也处于不断的演进发展之中,最终经过锤炼才发展为现在我们所看见的明清时代较为完备的形式。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凡例的内容与形式的变化大体经过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一)寓例于文
寓例于文是凡例发展的初期形式。文字形式的纂修宗旨和原则都没有出现,而是潜藏在家谱内容之中的暗示性凡例。寓例于文的凡例形式在家谱形成初期较为常见,例如在先秦时期,家谱纂修处于发轫期,其主要作用是“奠世系,辨昭穆”,所以内容、体例都比较单一,甲骨文中记载的《儿氏家谱》,“儿先祖曰吹,……雀子曰壹,壹弟曰启,壹子曰丧,丧子曰养……”,连续记载了十一代十四个人名。
先秦时期,虽然家谱凡例作为家谱体例组成部分的形式还没有出现,但是在修谱者心里却已有明确的世系记录法式,因此可以认为修谱者心中已形成了“想象中的凡例”。到了汉魏南北朝时期,中国家谱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家谱的内容较先秦有所扩展,除了世系和名字,还增加了得姓缘由、官爵、郡望、生殁年月、婚姻状况、兄弟及子女等内容为主。此时,修谱者心中“想象中的凡例”在对每一项家谱内容都发挥着指导作用。
除了家谱发展初期外,“想象中的凡例”始终伴随着家谱的发展脚步而存在,即使在民间私修家谱发展成熟的明清时代,也有部分家谱没有文字凡例作指导,其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不易妄加揣测。其中部分家谱或是由于内容较为单一,或由于前面加有序言(或跋语)对纂修过程加以说明,因此缺少成文凡例。清康熙《潜川汪氏本支世谱》记载内容仅为修谱序言与家族世系两类,其中通过序言我们便可以了解家谱纂修的宗旨与部分原则。与之相对,后世家谱中也不乏某些内容十分丰富,且体例较为完备的家谱中也缺少明确的文字凡例规定,如清乾隆《休宁西门汪氏大公房惠签公支谱》九卷本,该谱详细记载了西门汪氏大公房惠签公支的世系来源、家族迁徙、子辈排行、婚丧嫁娶等家族内容,但是谱书中并未记载详明的编谱凡例。对于这种现象,可以认为在编纂过程中“想象中的凡例”的存在,编修活动应该是在明确的宗旨和具体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只是没有形成文字凡例。
在纂修家谱时,虽然“想象中的凡例”可以指导家谱编纂活动,但是缺少文字凡例的指导可能对其纂修造成困扰,而且没有文字凡例的家谱不利于族人读谱,更不利于后人了解家谱的纂修活动,因此家谱纂修活动应该制定文字凡例以保证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及价值保存。
(二) 序例合一
中国家谱发展到隋唐时期,已将汉魏时期的附属内容转化成基本的组成要素。同时,随着家谱内容的不断丰富,对具体内容和编纂原则的规范逐渐成为修谱者关注的问题,并逐渐成为序言的组成部分。由于时代久远,保留至今的隋唐时期汪氏家谱文献资料以序跋为主。徽州《汪氏宗谱》记载汪氏保存最早的一篇序言是由唐代汪芬所作,序言开头便直言修谱的意义,作者说“窃闻龟图启宇,爰标纪代之书;鸟篆开文,先着世家之录。莫不辉洪源而训诂,焕烈祖于群经。将二曜以前趋,逐四时而滋运。寻流乃知其始,摘蕊必识其根。厥绪粲然,可得详矣。”[2]同时,该序言也对于家谱所记载的内容进行了初步说明,“兹故续书谱牒,庶易寻源,爰自周、汉,迄于今代,英名婚宦,罔有断遗。”[2]可以看出,家谱序言中已初步显现“发凡”、“起例”的内容,这表明修谱者已经意识到凡例存在的重要性,这种自觉意识也为凡例从序言中独立出来奠定了基础。
虽然序言中体现出具体的凡例内容是家谱发展史上的一个进步,但是其弊端也较为明显。由于受序言体裁的限制,使得对编修活动的规范范围有限,通常只包括指导思想、时间断限等方面,而缺少对诸多具体原则的规定,从而使凡例在“发凡”、“起例”方面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 标准凡例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积极准备后,家谱凡例终于在宋以后逐步脱离序言的束缚,发展成为独立的家谱体例组成部分。经过唐末五代的战乱,宋代家谱的政治功能逐步丧失,继之而起的是尊祖、敬宗、收族的民俗功能,“有心于谱牒者谨以备录,则其尊祖、敬宗之谓有主也,虽百世之远宗,枝寄有传云”。[3]于是,家谱编修的主导权由官方转为民间,民间社会成为家谱编修的主体。在私修家谱过程中,民众在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思想的指导下,重视记载宗族的祖先、世系、恩荣、祠堂、居住、田产、坟墓、祭祀、家训族规等宗族日常民俗生活。此时,随着私修家谱内容的逐渐增多,及家族管理的需要,家谱编修者必须对家谱编纂活动进行详明规定,于是为凡例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自宋以降,家谱凡例能够脱离正文、序言的藩篱,逐步发展出独立的存在形式,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社会生活的变化引起家谱体例的发展是其重要原因。随着历史时代的不断推进,随着民俗生活的变化,家族组织自身也不断变化发展,因此家族组织观念和管理原则必须进行性调整。“旧谱九世为一图,失小宗之义,小传各系本支图后,失统宗之义。今图五世,准欧谱例,旁注世次,明传代也。”[1]“前乘于潭公嘉靖所载文献多所删略者,甚至如楚溪十景诗,原有序引亦删去,而于韩楚艺文乃书,环谷文集恣录,或不关祖族者文亦充帙,以媲楚溪,新载虽具苦心,殊乘直道公□,今则前乘以前,务为补存,而于韩文泛登,亦有省去,以昭慎谨。”[4]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家谱凡例的确定实际上受纂修者观念的直接影响,文字凡例实际上是民俗实践者思想的表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家谱凡例的发展经过了寓例于文、序例合一、标准凡例三个主要阶段。凡例的发展既是修谱者自觉性不断凸显的过程,同时也是时民间生活发展的结果。只有当民俗生活的发展促使家谱发展到较为成熟的时候,才会出现与之相应的规范与原则。同时,家谱凡例不仅仅是对宗族思想和写作技术的文字性表述,而是在更深层面上通过文字表述深化家族意识和规范,有利于宗族组织强化对族人的教化和管束,实现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发展目的,最终完成宗族文化思想传递的历史使命,因此宗族组织不断的编纂家谱,试图通过明确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持宗族秩序。
二 家谱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明清以后,随着家谱的发展演变,标准凡例得以确立。从总体上看,此时的标准凡例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修谱宗旨、家谱收录范围与具体编修原则三个方面。
(一)凡例对修谱宗旨的明确表述
家谱作为重要的宗族史志文献,必然受到宗族组织的重视,因此每次纂修活动的展开都必在明确的纂修宗旨的指导下进行,并且通过文字凡例清晰的体现出来。由于不同时期社会环境的影响,家谱纂修的宗旨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由先秦至汉魏隋唐,家谱大多是为社会上层所掌握,其功能主要是确认血脉正统,从而确定合法的社会地位,为仕途、婚姻做好准备。自宋代之后,普通民众开始纂修家谱,并且带来了中国家谱发展的黄金时期,直至明清,私修家谱成为了中国家谱发展的主流。[5](P80-84)在众多的私修家谱之中,虽然体例参差不齐,但是在修谱的宗旨上却保持着很强的一致性,即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共同体思想。
由于现存的徽籍汪氏家谱多是明清以后的家谱,所以考察之前的汪氏家谱修谱宗旨只能通过保留下来的序言等内容略加建构。唐开元五年重修谱序中记载纂修家谱能起到“寻流乃知其始,摘蕊必识其根”的作用,同时宋代万石公序中亦指出宗族修谱的目的是“定世系、序昭穆。”[2]可以看出,汪氏宗族传统家谱的首要目的是追溯家族世系脉络,以确定其明确的血缘发展历程,使族人能够不忘自己家族祖先。世系思想是家谱中最古老、最重要的思想,既是对传统血缘宗法观念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也是宗法观念与儒家伦理纲常结合的基础,使得长期生活于农业宗法社会的人们在内心中沉淀下了对血缘关系的认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界定宗族、区分长幼尊卑、权力与义务的唯一依据就是世系,因此明确的世系记载不仅可以确定族人之间辈分关系,而且可以强固个人的宗族地位,把涣散的个体团结进宗族共同体当中。
明清之后,民间私修家谱凡例对修谱宗旨有了更细致的规定,“谱牒之修者,考其本,稽其源,尊祖、敬宗、收族之所思也,而谱书之所作使□者以萃之,离者而合之,远者近之,疎者亲之,谱图于族,岂不重哉。”[6] 因此,这一时期家谱的纂修是在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族观念指导下进行的。与前代“定世系、序昭穆”的单一目的相比,明清时期家谱纂修的目的变得更加繁复,在重视祖先世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于宗族、族人之间关系的重视。
通过对不同时期家谱纂修目的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历史的发展中,家谱纂修在适应其功能需要的同时而改变自己的宗旨,但无论修谱宗旨如何变化,家谱纂修工作都需要明确的纂修宗旨作为指导。家谱纂修的宗旨引导着整个纂修活动发展方向,是宗族组织纂修家谱的动力所在,同时也是宗族思想文化高度凝练的表述,并成为支撑整个家谱结构的灵魂。
(二)凡例对家谱收录范围的严格限定
1. 家谱内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定
所谓家谱的内容断限,具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时间断限,即家谱内容的起止时间;其次是地域断限,即该谱对所载族人居所范围的具体规定。
在时间断限方面又可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
(1)谱系记载时间的界定
一般统宗谱的时间跨度较大,从得姓始祖一直记载到修谱年月,而支谱一般只从该分支始迁祖开始,对于远祖世系只略做简要记载。“兹故自始封祖颍川侯以下,至迁桐始祖,继称一世,永政公以前,则总叙之,以为谱目。自永政公之子仕员、显龙、海凝三公后,则分叙之,以至谱末,庶本支百世不致混淆,他支不及傍载。”[7]因此,在凡例中对上谱世系的时间范围加以说明,有利于族人明白家族世系的传承过程,同时也有利于内聚族人、加强血缘共同体的认同感。
(2)关于上谱人年龄规定
不同的汪氏家谱在上谱年龄的规定上略有区别,但大体都遵循成人上谱、善终者上谱的原则。“礼,八岁至十九岁故者为殇,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今于生未三月故者不书,十九岁以下故者书殇,未四十故而年月失考者书早故,以长幼为详略也;女未受聘而死者不书,未成人也;妇未亲迎而故者不书,未成妇也。” [7]又如“男女殇亡,礼注生未三月不成殇,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八岁至十一岁为下殇,十二岁至十五岁为中殇,十六岁至十九岁为上殇,不成殇并无服之殇,皆不书,下殇中殇,只于父行下附名,上殇书生卒葬,以其成人也”。[8]对于上谱人年龄的规定体现出汪氏族人对于传统礼俗规定的遵守。
(3)关于修谱时间的规定
汪氏家谱纂修一般遵循三十年一修的惯例。“兹以后,体裁既定,准以三十年为期,会集修辑,只按照添文献丁系,自易为功,定以三十年届必一增修,是所望于百一世后,世世修明,以至万世”。[4]家谱三十年一修的规定和人的自然生长规律相吻合,三十年正好是新一代人发展的历史时间。因此,三十年修谱的规定实际上每一代人都要重修修订一次家谱,这样既可以保证家族成员世代更替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达到代际传递的目的,使得家谱的纂修活动能够长久的传承下去。
家谱记载内容的地域断限方面,主要是指家谱内容所涵盖的地域范围及书写标准,清嘉庆十九年《霞川汪氏重修族谱》凡例中记载了此次修谱只修霞川一地的原因,“自得谋公始迁丫山,文昌、文明二公全迁九都,文明下四传利安公迁洄川,七世孙成三公迁霞源,再传良辰公迁霞川。本朝康熙乙未旧谱霞源、霞川合修,后乾隆庚寅岁谱系霞源未与,只就良辰公一派修葺成编。窃念亲疎远迩,当必有辨,既与于祠,是亲以迩也,不与于谱,又疎而远矣。兹复开局辑修,仍向纠合,而霞源执意不修,此非霞源川故都之实,霞源自贻伊咎也”。[9]因为两地之间的矛盾,所以本可以联修的家谱最终只能霞川自己编纂,所以必须在修谱凡例中对这一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家谱内容断限是家谱纂修的重要问题,既包括纵向的历史世系的记载,又有横向的空间范围。不同性质的家谱在内容断限上的要求很不相同,统宗谱的编纂目的通常是编辑该宗族可以稽查的全部家族历史,因此其时间断限最为长久,而地域断限也最为广阔,凡是同族之人,无论迁徙何处都尽量给与记载,以求统宗之意。而支谱、房谱则是宗族中一个小的分支的家谱,其编纂的目的是记述该分支的历史,因此时间断限、地域断限都比较紧凑。但无论断限长短都是一个宗族对自己宗族历史的记忆,只是记忆的长短不同。对于宗族历史的集体记忆是宗族凝聚的精神动力,出于对同一祖先、同一迁祖的回忆,才使得分居于各地的族人找到了宗族归属感和认同感,并形成了内在的血缘凝聚力。
2. 对家谱纂修使用资料来源的限定
中国家谱的纂修历史不仅长远,而且继替之风十分盛行,初次纂修后若干年都要进行相应续修,因此在家谱内容方面呈现出了继承与增新的特点。面对浩瀚的家族资料,修谱者必须进行取舍,因此,凡例中需要对此次家谱纂修所使用的资料来源加以说明。
(1)家谱纂修资料来源的慎重
家谱资料来源较为多样,既有本族老谱资料系统,又可参照其他地方文献资料进行编写。但以汪氏家谱资料来源看,老谱仍然是新谱纂修中最主要的资料来源。“族谱自晋咸康、唐贞观、宋嘉定皆有定本,嘉定谱出本祠錤公手,辑经进御赐七世勅赞,又修绍定家乘,纪载尤详。元至正、明洪武、永乐、天顺、弘治、嘉靖、万历皆有纂定流芳,西山其度公又有辩讹定本,此皆确有证据,鈜俱力求较阅,乃成兹谱,存心敬慎,不敢妄忝臆见也”。[10]可以看出新修家谱资料的来源非常广泛,是综合众多老家谱而编订成型,因此对于家族历史的记载更具有可信性。
(2)家族文献资料存录的推敲与选择
对家族文献的收录,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忠实原文,照实收录。“金石文字,如志、铭、传、志、序、赞、诗词之类,或借重于巨公,或叨光于直书,发明前绪,炳耀裔孙,咸备录之,以昭世德也”。[11]由于家族文献是前人心血所成,所以不能随意舍弃,应该加以收录,以备后人研读、学习,达到“诵其诗、读其文,思其言语笑貌,想其学问性情,以永其孝思之成”。[12]如果文献数量太大,则可以另外编辑成册。“先世制命及各派名宦、行实,名公所撰墓志、序记、赠颂、哀挽、诗辞、像赞、祭文,录为一集,辅谱以传”。[1]二是有所选择,区别收录。部分家族因为新修家谱的规制所限,不得不对家族文献进行取舍,“汪氏文献,其来尚矣。忝于吾谱之小,传亦可知其一二。彼千支万派,散而之四方者,实未能枚举,而尽识也。其有志于功业之章,观吾谱所载之先达,亦自当兴起而奋激矣”。[13]
凡例中对于纂修家谱所使用的资料的规定是进行家谱纂修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宗族历史文化的认同与传承。宗族文化的发展只有在历代积累的基础上才能得以继续推进,并经过去粗取精的层层筛选,最终保留下宗族文化的精髓,作为宗族精神的象征来教化、管理宗族成员。
(三)凡例规定了家谱纂修的具体原则
1. 对世系记载体例的规范
“斯谱以世系为重”,[14]世系作为家谱的核心,在家谱发展过程中,对世系的记载一直没有间断,但是具体记法却处于不断的变迁过程中。直至宋代欧阳修、苏洵倡导纂修家谱,并各自创立了世系记载体例后,中国家谱的世系记载方式才得以确定。总体而言,“欧苏法式”开创了中国谱牒发展史的新纪元,它不仅确定了后世世系记载方法,而且确定了谱系的意义、体例和内涵,充分体现了中国人尊祖敬宗的宗族文化心理,因此成为宋代以后,直至当代私家修谱所普遍遵循的重要法式。
宋代之后,中国家谱的纂修体例基本在沿袭“欧苏法式”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在传统家谱的编写中,这两种法式都得到了广泛使用,宗族的谱牒或只用其中一种谱法,或合二为一综合加以运用。“徽有宏村旧谱,杭有迁杭支谱,详载分明,数典者考谱了然,兹曰小宗谱,仿宋苏明允氏族谱之法也”。[15]该谱明确指出以苏洵的小宗谱法为例;又如“世世相承曰系,五世一图,大书其名,盖法欧谱也”。[13]世系记载法式除了分别利用两种谱法之外,后世家谱中常有的《世系表》,实际多是融合了欧苏两种法式,“编次图式仿欧苏之遗制,前有世系,备列总图,后有世纪,详其生殁,有圈、有线,直下者,父子相承,横列者,兄弟相并。由始祖以及元孙,五世一提,十世再提,后皆仿此”。[7]又如“谱法,欧阳永叔用方图,苏明允用吊图,兹明世系,合二图为一,兼法欧苏”。[12]由此可以看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传统民众出于对于祖宗的重视,使得人们对“欧苏法式”重新组合,形成了一种新的世系记载法。
家谱从记载世系开创其源头,亦终以世系为记载核心贯穿于中国社会数千年之久,民众出于对血缘宗法的认同而世代传承着这一家族血缘历史的记载方式,同时伴随着其他重要内容逐渐进入家谱结构,致使修谱者不得不把世系的重要性提出来。因此在编谱之初就在凡例中确定了编写内容与具体的书写方法,以保证宗族世系传续得以保持,尊祖敬宗之心得以满足。
2. 对个人小传编纂原则的规定
所谓人物小传是指附在世系图旁,或在世系图后独立存在的介绍人物生卒、婚娶等基本情况的文字。作为人物的传记,小传的内容包括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小传所载行以序齿事,以纪实,生以表年,没以知寿,葬以着地,娶以明配,子以重传。女以大婚,有则书之,无不妄补”。[13]通过这个规定就确定此家谱小传的基本写作格式,包括生、卒、葬、娶、子、女六个方面。
小传的内容十分丰富,书写体例也较为灵活,不同的家族人物小传的书写方法略有不同。小传是在世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对于祖先、族人的生平概说不仅丰富了世系内容,也体现了人们对于人生过程的重视,从单一的父子相传的世系到人生中生、卒、葬、娶等重要人生仪礼的记载,小传在向宗族展示一个真实的、富有生命活力的宗族成员的一生。
家谱作为家族的历史文献,主要是为了尊祖、敬宗、收族的目的而编写,因此在编写过程中始终奉行对祖先的无比尊敬的原则,因此就出现了为亲者讳的要求,“谱书与史无异,史录一国之事,善恶俱有。谱录一家之事,书善而不书恶,为亲者讳也”。[1]这几乎成为了所以家谱纂修所遵循的一致性原则。与此同时,家谱的编写过程中也十分重视“避讳”,尤其是五服之内的犯讳行为是绝不允许的。如果出现后人冒犯祖先名讳,一般要进行更改, “老谱中有犯庙讳、御名、圣讳、贤儒讳及功令所避天龙等字,俱宜改正”,“祖讳,不讳高祖以上,凡在五服中者皆当避之”。[16]避讳看似只是文字选择的问题,但是却也是宗族组织内部协调管理的一种体现。人们对于祖先的崇敬不仅仅通过岁时节日在祠堂、墓地举行的家族集体祭祀来表现,更通过日常生活来体现。人们日常的言行举止都要符合祖训家规的要求,族人要时刻谨守对先人的尊崇与敬仰之情。“在家族成员之间,长辈的名字是严禁说出来的。无论当面还是背后,直称长辈的名字都是严重不敬尊长辈的行为”。[17](P193)
由于传统宗族组织关系十分复杂,且在宗族生活的作用非常重要,所以对宗族成员之间关系的确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在家谱纂修过程中,修谱者不得不采取一定的办法来维护宗族关系。例如在家谱的纂修中通过具体词语的区别使用强化族人之间的关系,在嫡庶关系的区分上,“妻元娶者曰配,再娶者曰继配,妾曰侧室”。[9]这里首先清楚的划分出了嫡妻、庶妻之间的界限,从而以文字形式规定了她们的宗族身份。这样不同的称谓是缘于其在宗族生活中不同的等级身份,“嫡子年虽少,父传中书于前,以绍嫡派;庶子年虽长,列名于后”。[2]虽然同为宗族子嗣,但是由于出身不同,就自然确定了宗族地位的不同,这是一种无法改变的先赋身份状态。因此,无论妻与妾之间的差异,还是嫡子与庶子之间的差异,都昭示着一个家族对于传统宗法观念的传承,宗法观念影响下的人们认为只有嫡亲的子孙才是一个宗族的合法继承人,而嫡妻正是因为孕育了嫡子,成就了家族的继承人,才得到宗族的认同,因此可以说家谱编纂者通过凡例对词语的规范使用,从一个侧面确定了家族人物身份地位,维护了宗族统治秩序。
3. 对异姓继承问题的规定
异姓继承问题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族人收养的异姓子嗣是否可以上谱,其次是族人出继为异姓后裔是否仍然可以上本姓家谱。对于这两种情形家谱凡例如何规定,是需要慎重抉择的宗族大事。历代汪氏家谱凡例对此问题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无论出继与来继者均可以上谱。“出继者,于本名下注云出绍某人,继其人下者,注云某之子来绍。外姓来继者,录本族;继外姓者,书其由。所以重承嗣,谨族类”。[13]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均不可以上谱,以防乱宗。“有异姓来继,及出继他姓者,不书”。[18]另外,部分家谱选择了一个中庸的办法,即出继者可以入谱,以期望某日可以归宗,但是异姓来继者不可以入谱。“继异姓者,曰出绍某氏;异姓来继者,不准入谱”。[1]
家谱是家族血缘世系的历史记载,是同一祖先遗留下的子孙们的家族档案,其中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是其得以入谱的唯一凭据。“家谱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血缘关系发生混乱而导致家族的瓦解”,[19](P26)所以有时异姓养子虽然可能在宗族中生活,但是却不能获得上谱的资格,“由于义子连续多年同居,在围绕财产的关系上,通常被认定有大约近似于亲子的地位,但是与此相比,围绕登载于宗谱或者是参加祭祀活动或者是埋葬入祖坟等等有象征所谓宗之理念意义的事情,无论多少都有被严格拒绝同化的倾向”。[20](P582)家谱收录族人的条件是先赋纯正的宗族血缘关系,而不是由其它后天因素所能改变的,所以异姓入谱问题往往引起宗族组织的神经紧张。宗族组织是一个严密的缺乏流动性的组织系统,不具有先赋血缘关系的社会成员通常很难进入这个系统当中,即使是养子也未必会被准许进入。这样严密的组织规范是保证宗族血缘纯洁性的要求,同时也是宗族组织得以生存的方式与手段。只有以先赋的血缘关系作为屏蔽手段,才能保证宗族内部统一,增强同质性。如果允许异姓上谱,不仅是对祖宗的不敬,破坏了家族血缘的纯洁性,有损家谱的血缘纯正的象征性,同时客观上也会使得家族财产外流。在传统社会中,宗族组织是一个完整的共同体,不仅是思想上、文化上的统一,同时更在物质关系相互依托。祠堂、族田、坟山等家族物质资源属于宗族群体,所以只有保证群体的高度一致性,才能保证这些物质资源的统一性,从而维护宗族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宗族组织必须重视血缘的纯洁性,利用先天的血缘关系屏蔽其他可能出现的破坏因素。只有先赋血缘关系才能聚集起族人,形成统一而顽固的系统体系,对内可以相互依存生长,对外可以共抗变故灾难。
4. 对女性上谱问题的规定
所谓女性上谱具体包括两个人群,其一是家族的女儿,其二是指嫁入该宗族的妇女作为妻子或母亲而被登记在家族谱牒之上。不同历史时期,对女性族人的记录原则与方式虽有所不同,但主要坚持两个原则,即贞节原则与传宗接代原则。
首先,族女上谱问题。虽然在血缘关系上家族的女儿同儿子一样继承着祖先的血脉,但是女儿却不具有被社会公认的上谱资格,“因为未婚女子在娘家享受家庭生活,同时对于其家产没有施与任何形式的必然的、总括性的权利,即直至嫁往别人家为止,此期间可以说未婚女子只不过是暂时被娘家养着。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其称为家之附从的成员”。[20](P353)因此传统家谱凡例通常不允许女儿上谱,但是只要女儿婚嫁后行为良好,获得了节妇烈女的称号,那么该家族家谱通常会加以记载,并可能撰写小传以表记其节烈作风,“女子……有守节待旌者,另立外传,亦春秋录共姬纪叔姬之义”。[16]“妇人莫大于节,能守节至死,则众共表之以励风俗”。[9]
女儿只有凭借自己节烈的行为才能获得进入自己家族家谱的资格,而作为宗族女性的另一种类型的家族媳妇也要遵行这一标准。否则,被黜或改嫁者则多不被书写,“妇人义宜从一而终,有夫亡再醮,有故被出者,虽有子亦不书,夫妻之义尽矣”。[21]可以看出,妻因为不节而失去了上谱资格,而妾往往因为节行而载,这体现了传统伦理思想对妇女贞节的要求和控制,如果超越了宗族组织的伦理要求则会被取消上谱入族的资格。除了贞节之外,妻妾还有另外一种方式进入夫家家谱,即只有为夫家传宗接代的妇人才能在夫家家谱中写名,尤其体现在妾妇身上,“嫡妻早卒,无子女者,书之以崇祀,但妾无子女者则不书,所以正尊卑贵贱之分也”。[22]妻子因为占据了正室的家族地位,所以作为丈夫的附属物而获得了上谱的资格,但是妾室只能为宗族留下后人才能获得上谱得资格。因此可以说节妇烈女、传宗接代的思想是宗族组织评价一个女性族人的重要标准,“女性以及极少数的男性因为婚姻方面的伦理观念,出现能否上谱及如何书写的问题,各个家族的处理方面有相同、基本相同、不甚相同的差别,然而在观念上则是一致的”。[23](P188-189)只有符合这个观念的女性才有资格进入家谱,得到后人的祭奠。
5. 对触犯家法、国法者的惩处规定
凡例虽不像家法族规一样详细的限定了族人的行为方式,但是却在总体上确定了宗族思想方向,而且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即使是具体的家法族规的制定也需要参照凡例的规定而细化,“谱法劝惩”也是家谱凡例的重要功能。
在家谱的纂修过程中,由于“书善不书恶”传统观念的影响,家谱的纂修者对于宗族中违法犯纪的族人多采取削名不书的方式以做惩治。“若悖逆灭伦,获罪祖先,贻羞宗族者,法当黜之,今且于其名下书黜,而不削其支,示罚弗及嗣之意”。[4]族人所触犯的家法、国法主要包括沦为奴隶、倡优、僧道等下等职业,以及盗卖祖坟、宗谱等获罪祖宗的不良行为。 “男子为乐艺僧道、义男,奸盗过恶,并侵犯祖茔,盗卖坟地,及嫁娶不计良贱者,并削其名不书”。[22]凡例对犯法族人的惩治方法只有一种,即削名出谱,这就是家谱对于犯法族人重要的惩治办法,同时也是最为严重的惩治办法。在传统社会里,宗族组织内部存在着一整套自我管理的法则,以保证宗族秩序的稳定,同时这些法则也成为了族人生活的价值标准,并习惯于依靠宗族的生活。长期生活在宗族社会中的族人,一生都以宗族为根,一旦被剥离出这个组织,就变得孑然一身,失去了唯一的依靠,同时也会受到其它社会成员的非议。“在封建家族制度盛行的宋以后的农村,族人的名字列进了家谱的世系图表,就表示得到了家族的承认,取得了合法地位,不准入谱或削去谱名,在人们的观念上认为是一种耻辱,而且不能接受宗族的救济了”。[19](P458)所以,“革出祠堂,是徽州宗族对触犯族规家法者的最严厉惩处”,{24}(P411)革出祠堂即削名出谱是对一个人的致命性惩处,因此也成为了最高形式的家族惩戒方式。
6. 对宗族经济事务的管理规定
宗族组织作为一个共同体,在共同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组成了生活共同体。在长期的民俗生活中,宗族组织通过多种途径维护宗族的统一、促进宗族的发展,其中对宗族经济事物的管理和控制是宗族组织有效统治宗族的重要途径。在传统宗族社会里,“为了凝聚家族成员的力量,使家族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和象征实体存在,严格管理家族共同财产如祭产等,关系到家族的发展和处理对外事务,也是家族精神象征存在的保证”。[25](P98)
由于宗族组织系统庞大,汪氏家族的经济生活也十分复杂,其中在家谱凡例中所体现出的宗族经济民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修谱经费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在汪氏宗族修谱活动中,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族产、人丁费、以及其它捐资。传统宗族组织往往具有共有的族产,其中又可细分为族田、祭田以及其它族产收入,这笔收入可以为修谱活动提供一定的基础。“是谱十年一修,修刊各赀出于振绮祭祀公帐”,[15]可以看出,该宗族的修谱经费主要来源于祠产。另外,人丁费也是重要的修谱经费来源。在传统家谱的纂修过程中往往是男丁需要交纳上谱费,女儿因不能上谱而不必交纳。除了以上两种经费来源外,汪氏家族修谱经费的另一重要来源是族人捐资。“修谱经费,均系由族中各房各支印谱之页数摊出其款,如族人有热心乐捐者亦极表欢迎,并标名谱首,或由督修直书于序,以志不朽也”,[8]“各支踊跃捐输,襄此重举,实为仁孝之思,可以劝后之继起者,列名于末,昭垂不朽,并列入纪实跋后,今沿前修之例”。[4]
另外,家谱凡例中还可以对家族的其它经济民俗事象进行规定。首先是对家谱收录宗族经济文献的管理,例如在契约、文书收录问题上,“老谱所载祀田、合同、股分、名目,因前系照丁敛费,值买祠田,故非照房派股也。但前此祀田已于乾隆二十余年间,因公事不度,截卖无遗;续于乾隆三十年后另行议派值买祀田。故今仅载后买祀田契议,老合同无须载入”。[7]其次在祠堂房屋、祭田田产等物质资源的直接管理方面,“祠堂墓屋皆备考,其建置始末,屋基字号、弓口,并祖墓字号、亩数,使后人知所稽考。现在祭田字号、亩数亦详载于谱,以昭世守”,[11]“随祠宅祀稞四分,公入三十余石,每年值春秋收租日务积入祠内,不得私收私卖,并不得强行耕种,割当分卖。祠中房宇,倘有颓坏,先将公中钱项化费,若如不足,四分公派,不得执事不耳”。[26]可以看出,家谱凡例虽然不是专门的宗族经济管理条例,但在宗族重要经济问题上仍然发挥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
7. 对领谱、保管等相关习俗的规定
从内容方面看,凡例的规范内容实际上与修谱的过程相一致,家谱编修过程中的问题要逐一记录在凡例当中。当家谱编修完成之后,人们要举行“散谱”仪式,所以“散谱”仪式的相关规定是凡例的又一重要内容。“谱修既成之后,装订成帙,共计四十套,编立字号,盖以图记,分给各房收领,书名押字,郑重珍藏”。[7]因此,通过凡例明确了领谱的方式和规则,保证了领谱的秩序,从而也重整了宗族秩序。
经过“散谱”仪式之后,家谱由族人负责保管,同时宗族组织要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颁发,“所领之谱每逢戊年冬至日带祠堂查明,以免遗失,仍原发回”,[27]“春秋祭祀之日,照号验谱,以辨真伪,以防损坏”。[3]定期检查家谱既可以确保家谱保存的完整,同时也可以起到教化宗族成员的作用。
综上所述,作为家谱纂修的纲领性文字,凡例经历了寓例于文、序例合一和标准凡例三个发展阶段,最后以明确的宗族思想,及对上谱的基本内容与编修原则的详明规定,成为家谱修纂体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家谱凡例是中国宗族意识与宗族文化精神的重要文本,它是家谱纂修的宪章,同时也是家谱纂修的具体原则与写作技术的完整体现。对于家谱凡例的研究是我们进入家谱民俗文献研究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明正德.重修汪氏家乘.
[2]2003年.桐城三安汪氏宗谱.
[3]民国.桐城汪氏宗谱.
[4]清宣统.韩楚二溪汪氏家乘.
[5]欧阳宗书.中国家谱[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2.
[6]清乾隆.汪氏宗谱.
[7]清同治.桐林汪氏支谱.
[8]民国.汉阳汪氏创修宗谱.
[9]清嘉庆.霞川汪氏重修族谱.
[10]清康熙.潜川惇本祠溯源家谱.
[11]民国.阳羡汪氏宗谱.
[12]民国.汪氏宗谱.
[13]明成化.城北汪氏族谱.
[14]清乾隆.汪氏世守谱.
[15]清光绪.汪氏小宗谱.
[16]清道光.皖桐西乡汪氏家谱.
[17]黄涛.语言民俗与中国文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8]明嘉靖.休宁西门汪氏族谱.
[19]徐扬杰.宋明家族制度史论[M].北京:中华书局,1995.
[20][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1]清光绪.梧川汪氏宗谱.
[22]民国.高林汪氏宗谱.
[23]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4]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25]刘晓春.仪式与象征的秩序——一个客家村落的历史、权力与记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6]民国.汪氏六修宗谱.
[27]清同治.汪氏宗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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