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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7: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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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清家谱对异子承祧入谱的态度
家谱纂修有一定的时间周期,理想状态是达到三十年一修,即使这样的修谱频率也只有较少宗族能达到,但立继异子继承宗祧的情况是任何时间能发生,所以编纂家谱时会面临对符合宗法立继的异子、履行一定立继程序却不符合“应继”的异子、从未履行立继程序却客观发生的抚养异子等情况的认定。家谱本身对异子承祧行为没有裁定的权力,只对是否允许异子入谱有决定权
(一)同族异子承祧。
立继异子最重要的是血缘关系,不违背血统,就必须选择同族异子承祧,即异子与所继之父属于同一宗族之内。班固《白虎通》说到:“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想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11]冯尔康对此论述“族是有男性血缘关系的家庭的聚合体”[12]同族与相同血统某种程度上是一个问题。“血统关系”的议题在小至乡村中的宗族斗争,大至整个华夏民族的华夷之辩中都是至关重要。
同族异子承祧,明清家谱允许入谱。《休宁西门汪氏族谱》:“继子注名于其本生父下,列图于其所后父下,以所后者为父母,此天地之常经也,不可紊乱。……无后者不列图,惟注名于其父下,如祠之有袝主也”。[13]汪氏谱所定“继子”(默认为应继的同族异子)是可以入谱的,“出继、入继”标注语言为一般家谱共有,又云“此天地之常经,不可紊乱”可知“继子”认“所继”为父母是“天地常经”,是普遍而正常的事情。“无后者不列图,惟注名于其父下”表明无后之人,在谱书中没有“图”,只能依附于其父,如果有后之人,即使是立继异子,也可有“图”,同样给予记载。
(二)异族异子承祧。
异族异子承祧,是指异子与所继之父不属于同一宗族之内,相互没有血缘联系,一般都是异姓,也可能是同姓不同宗族。家谱是记载本族世系,强调血统,异族异子承祧却是无血缘联系,家谱对此种异子入谱所持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
1.反对派,坚决排斥异族异子入谱。
《桂溪项氏族谱》:“……抚养异姓一概不录,以杜乱宗之嫌”[14]不予收入异姓,无论有何种原因,目的是防止乱宗、混淆血缘关系。
《大阜潘氏支谱》:“异姓乱宗谱禁最严,前例已言之。俗有螟蛉之说,实系无嗣因以至戚之子以为养老送终计,虽其情可悯,亦不得稍宽其例者所以重宗祧也。至有掩人耳目,暗紊宗祧,日后难逃众论,尤当预绝。又范氏申氏庄规,子姓在外不检生子不准入谱,均应一律申戒,支总毋得徇隐。……范氏谱例载万历中有一范姓成进士,愿意登拜庑下太仆,某公坚不许,非特异姓乱宗所当预绝,即同姓冒宗亦宜著其防。”[15]
潘氏谱指出“异姓乱宗”是宗谱最忌讳的事,虽“其情可悯”,为重宗祧也不能放宽入谱的尺度。对于同姓无血缘关系的异子,潘氏谱编纂者援引范氏谱例论述亦不能入谱,为防止“冒宗”。即使是有血缘关系,不合宗法的私生子同样不得入谱。潘氏谱可谓“谱禁最严”。
《新安吴氏考》:“至于异姓承祧殊为不合,是必乏嗣之人生平乖张,不能和宗睦族,与族为仇雠,故起次偏见而混乱宗法也……更有此下者乏嗣之人听其妻朦胧买生,以为己孕,倏忽生子,邈不知其所从来,吕嬴牛马乱族,悖伦若此为甚,于此二种不得不痛加笔削,截而不录。”[16] 编纂者推论,族人之所以立继异姓,是因为其“生平乖张”、“与族为仇雠”所以“偏见”而“混乱宗法”,断定立继异姓之人本性就是道德品质有问题的人;后段引文提到族人假装怀孕,而后买个孩子,欺骗瞒混以为己孕的恶劣行为。对以上两类子嗣,编纂者“痛加笔伐”,不许异姓入谱。
2.中间派,反对异族异子承祧,但世系中仍保留异子之名。
《新安孚潭许氏》:“无后立继须伦序适分、血气相属则於祭享为宜,若乞养异姓之子,紊厥宗族为害甚大,故无后者书止,立继者书曰某公几子来绍,乞养者书曰来绍,能的知所自来则书曰某氏子来绍”[17]此谱反对异族异子承祧“若乞养异姓之子,紊厥宗族为害甚大”,然而从谱例中我们又可发现,其实谱中还是收入异子的“乞养者书曰来绍,能的知所自来则书曰某氏子来绍”这都是针对异族异子承祧的书写体例。
有的家谱因为担心后世同姓婚姻而收载异族异子。《梁溪黄氏重修族谱》:“继异姓者必注明其姓,非我族类不容紊也,又恶知不忘其所自出而以鲁娶吴乎”[18]黄氏谱对异姓子持“非我族类”的观念,出于不混淆婚姻的原因,以加标注方式收异族异子入谱。
有的家谱因异族子有功于本族,或者族人恳切地请求,不得已收入异族异子。《休宁徐氏合谱》:“继子定例不叙,惧后贤之指摘也,今查各派继子幸无传及三代以上者。或本人身系异姓而当年有功吾事,或其子系异姓而乃父趋跄谱事,若概为不叙恐致偾事,惟于本名之下不曰生一子,而曰有一子,有也明其非所生也,此亦不得已之心,后之续谱者其斟酌焉可也。”[19]徐氏谱对异族异子承祧更为温和,首先反对家谱中书写异子“继子定例不叙”,后又述及“不得以之心”,即“当年有功于吾氏”、“概为不叙恐致偾事”,于是在家谱中仍保留异族异子之名。
3.赞成派,认为应加以收入。
有的家谱以承接宗族祭祀为重,异族异子承祧准予入谱。《姚江徐氏宗谱》:“凡无后不书缺,盖继嗣以承宗祀大典也,仿欧苏谱图各本名下注继、出继字。若异姓,图书‘养’,传书‘养某姓为子’,仿《史记》世系之例重立后也”[20]姚江徐氏谱认为继嗣很重要,是要承接宗族祭祀大典的,仿照《史记》世系体例注重于后继有人,所以对异族异子承继,也收入家谱中,无论是“图”还是“传”都加载录。
有的宗族始祖就是出自异姓,所以赞同家谱中载入异姓子嗣。《海宁渤海陈氏宗谱》嘉庆十一年三修旧谱例:“……今抚育异姓者,黜者伤恩,隐则淆本,如吾宗之出于高杨氏之徐中丞,又何讳焉,书之俾世守其祀。”[21]光绪二十三年新修凡例:“螟蛉因本宗无承嗣之人,俾延祭祀,准其报明,修入附录……此承椒崖公‘黜者伤恩,隐则淆本’之意也,此次重修照前编列。”[22] 陈氏谱旧例指出“吾宗之出于高杨氏之徐中丞”,本族祖先都是源于其他姓氏,本着不“伤恩、淆本”态度,赞同家谱中载入异姓子嗣。光绪新谱例沿用嘉庆旧例的主张,同时创制“附谱”的形式记载异族异子。
有的家谱认为抚养异族子情感深厚,犹如己出,强烈主张家谱应有异子的位置。《王氏族谱》中有篇文章《驳谱例不收螟蛉议》:“……异姓不得乱宗,螟蛉无庸齿录,故家遗俗莫不皆然,而子独徇情违例,并蓄兼收,合污同流,不分泾渭,无乃昧春秋之旨欤?余曰……帝典必因时制宜,王章亦授情定律,国法犹是,家法应然。夫!人之子有螟蛉也,必乘老乏嗣,家业无主,选亲择爱,日暮途穷,不得以而抚他姓儿以延.”[23]此文可以说是家谱中少见的驳斥“异姓不得入谱”的长篇文论,编纂者以问答对话的形式,比照国法须应时制宜,得出家法(宗法)亦应有所变通;后又入情入理分析立异姓子嗣的不得已,以及异姓继子与乃父母的深刻感情不亚于亲生。此谱坚定赞同异族异子入谱。
四.明清家谱对异子承祧记载的方式
家谱对人物的记载主要利用是世系图,虽然明清家谱内容丰富,除世系图之外还有艺文、家传也是对家族人物的记载,但最主要还是利用世系图。世系图在严格的谱法之下,能表达出个人在整个宗族血缘网络中的位置,而这位置决定自身的宗族权力和义务,不可僭越。
(一)“应继”的同族异子承祧,明清家谱世系图一般在本生父下列出继子的名,并在名字旁标注“出继某人为之”,于所继之父的世系图下列出名字,并标注“某人子来继”。
(二)异族异子承祧记载方式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所有异族异子分散列在所继之父世系图下,并标注某氏之子来继,注明异子本来姓氏。对异族异子承祧持中间派的态度的编纂者,较多采用这种方式。第二种:以“附谱”的形式。在整部家谱之后增加“附谱”一卷集中记载异族异子承祧。赞同异族异子承祧的家谱编纂者,多数采用附谱方式。
五.余论
(一)关于异子承祧。
从明清家谱中我们可以发现绝嗣立继异子的情况相当普遍,异子本非亲生,在先天的情感中便有一层隔阂,为何无子之人还是纷纷立嗣,其中有多种原因。首先是“血食”观念,古人相信人死后是有灵魂的,死后的灵魂需要后代子孙给予“血食” ,即杀牲取血祭祀供养,否则灵魂就不得安生。《左传•昭公七年》记载郑国伯有反叛被杀,后来成为“厉鬼”,于是子产为伯有立嗣享祀,子产说:“鬼有所归,乃不为厉”,有子孙祭祀,祖宗就不会成为孤魂野鬼漂泊害人。影响明清的朱熹新儒学以理气观构建世界,亦未否定“血食”沟通子孙与祖先的作用[24],佛道两教更是宣扬灵魂的存在,为彼岸世界设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其次为现实世界,农业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无子嗣家庭在年迈之后的养老是重要问题,当时缺乏社会保障体系,少数宗族有“义田”不过所能给予族人保障条件相当匮乏,养子防老是收养异子从而立继承祧的重要原因。当然还有其他原因,比如天伦之乐的情感因素等。
(二)关于家谱的宗法作用。
在对异子承祧的入谱问题上,我们已经看到宗法制的深刻影响。异子承祧的族人“趋跄谱事”亦是因为家谱在宗族之内的重要地位。明清时期宗族男性族长通过族谱、宗祠、族规等手段对整个宗族成员实行家长制的管理。为教化规范族人,家谱编纂异常活跃,有些地区几乎达到家家有谱,世代续修的盛况。“礼有云:‘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夫祖何以尊,尊之以谱而已;宗何以敬,敬之以谱而已;族何以收,收之以谱而已”[25]异子能否入谱,也就关系着能否得到宗族在宗法上的认可。
(三)与现实社会生活对比,家谱是在封建道德层面观照异子承祧。6]明清律例对异子承祧的规定与宗法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律例较宗法要求宽。明清时期宗族制度中,族权比先秦至隋唐时期衰落,“随着九品中正制的取消,在形式上政权与族权进一步分离,族权越发受政权的控制,政府允许宗族有多少权力,根据政府的需要来决定,而不管宗族制的需求,族长的权力远远小于前一个时代”[26] 前已谈到选择“应继”的范围与次序,有的限制条件一定程度都可以突破,比如选择的次序,《大清律例》中规定“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所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27]以上表明法律中允许有条件的立爱,突破了宗法部分限制。明清家谱对异子承祧宗法规定,属于封建道德层面上较高的要求,实际社会生活立继承祧的情况不仅达不到宗法要求,突破法律限制的“非法”立嗣也层出不穷,在此不再论及。
(参考文献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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