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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 2007-03-27 00:33
汪女士是上饶市小有名气的房屋中介商,2006年7月13日晚,她家莫名其妙地不断接到来自全国各地乃至海外欲娶汪女士为妻的“相亲”电话。晚9时30分左右,同行周女士告诉她,有人假冒她的名字,在“住在上饶”网站(www.zzsr.com)上发布信息:“本人有人民币,可就没男人,寻求小15岁的男人为伴。联系人:汪富婆;电话号:0793—*******”
面对无端的骚扰,汪女士又气又急,她知道自已是清白的,但有人在故意作弄她。然而,丈夫的猜疑、子女异样的眼光和熟人在背后的指指点点,让汪女士羞愧万分。情急之中,她到上饶市公安网监支队报警,请求协查发布信息的网站和发布人。
经查,该信息是上饶爱肯都公司市场部“住在上饶”网站于2006年7月13日发出。7月31日,公安网监支队通过互联网数据资料,查询出该电脑的用户系张某某,上网电话是827觹觹觹觹,地址为某公寓六号楼二单元301室。8月1日,公安网监支队扣押了某公寓六号楼二单元301室张某(系张某某之子)的电脑主机,并于8月2日对该电脑的计算机数据进行分析。经分析,该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与上饶市电信分公司数据部所出示IP用户的MAC地址相吻合。经询问张某、罗某某(张某之妻)、张某某,得知2006年3月,张某以父亲张某某的名义办了电信宽带网,并时常上网聊天、玩游戏及浏览网站资料,曾上过“住在上饶”网站。调查认定,7月13日晚并无外人到过他家,并且他家的电脑也未遭受过攻击。
2006年8月,汪女士到上饶市信州区法院起诉上饶爱肯都公司,后又追加张某某、张某、罗某某为被告。汪女士认为被告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严重损害了她的名声,影响了她和家人的正常生活,要求被告对自已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2006年11月6日,被告张某某申请对本案主体的唯一性(是否有修改IP网址等情况)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江西公安专科学校物证鉴定所对本案被告主体的唯一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电脑并无物理修改痕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网络环境中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侵权人在网络上以诽谤的方式,发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信息,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2007年2月13日,信州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某某、张某、罗某某赔偿原告汪女士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000元。上饶爱肯都公司经营的“住在上饶”网站对上传的信息审核不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存在隐患,是管理问题,由于公司未参与制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其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邱丽 吕淑辉)
作者: 编辑: 兆明
来源: 大江网-江西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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